夫妻一方的财产保护和债务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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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陈女士致电余姚市公证处,询问自己想做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有关情况。 陈女士向公证员讲述了她自己的婚姻情况,陈女士的前夫因个人经营不善,对外欠了很多债务,陈女士和前夫变卖了所有的家庭财产偿还前夫的债务,家庭变得一贫如洗,两个人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现在陈女士经过了两三年的努力,经济情况好转,加之父母的资助,正打算全款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与此同时陈女士新的男朋友也几次催促着与其结婚。陈女士受过一次婚姻的创伤,害怕再次变得人财两空,所以特别慎重,考虑选择再次婚姻的前提下,如何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 公证员听了陈女士的讲述,为其作了详细的分析。陈女士咨询公证处的问题其实有两个,一是夫妻财产归属的问题,二是夫妻债务承担的问题。两个问题不同,但却又有着实质性的关联。其一,陈女士用自己的积余和父母的出资赞助在婚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属于陈女士的婚前财产,也就是陈女士的个人财产,陈女士再婚后,这个个人财产的归属也不会变,除非陈女士再婚后另行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该财产与配偶共有。当然陈女士再婚后的工资、奖金等收益如未做夫妻财产约定,则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二,关于夫妻债务问题。2018年1月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确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一般而言,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该个人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其三,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承担问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首先应由其个人的财产来承担其偿还义务,但当其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个人债务时,此时就要以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的产权份额来折价、变现、拍卖来偿还。当然首先还要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或析产,平衡好未负债的夫妻另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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