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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972778/2021-57432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发改价〔2021〕10号 | 生成日期: | 2021-07-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发改局 |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停车服务方式、缓解城区交通拥挤,倡导绿色出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综执联〔2020〕9号)及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段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收费主体 实施范围:余姚城区内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包括人行道泊位)和政府或国有资本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 收费主体:停车场地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机构或单位。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站场停车场、公共城市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及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尚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住宅小区停车、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站场停车场、体育场馆及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等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和标准 (一)定价原则:一是推行中心城区停车收费差别化,适当扩大中心城区与城区外围、道路内外的收费差距,促使车辆向道路外、地下停车场及城区外围分流,减轻中心城区交通压力;二是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公共停车资源周转率,倡导市民绿色出行;三是优化按时、按次等停车计费方式;四是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资源供求状况、地理位置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收费标准:城区道路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三级区域,按时段和不同区域累进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用按时段按次或按时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对广场、公园、四桥下等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主体可视情采取包年的办法作适当优惠,收费一般不高于上述标准,具体由各收费主体自行决定。但同一停车区域内包年停车位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总停车位30%以内。 四、其他事项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资料,经城管、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按上述资料到城管、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主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辆分类、计费方式、免停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小区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场地。 (四)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等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五)收费所得应主要用于补贴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停车设施及管理支出。 (六)城区范围外的其他乡镇、街道等区域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按不高于本方案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已有的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原余发改价〔2019〕13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余姚市公安局 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0日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1年07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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