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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明确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筹资机制、保障内容和承办方式;同年1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0号),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相关政策,确定以市为单位开展大病保险统筹;2013年12月3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68号),明确“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四项原则,明确了保障对象、筹资机制、保障范围、费用结算、承办方式、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三、规定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1、保障对象: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合)人员。
  2、保障范围: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市区规定最高限额为50万元,我市可自主确定,但不能低于30万元,以下简称最高医疗费限额),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
  3、筹资机制: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按一定额度提取,基金有结余的,利用结余基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可在年度筹资时提高筹资标准予以解决。筹资标准。市区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我市可根据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以及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大病保险资金专款专用,以市级和县(市、区)为单位单独核算、分级管理、分级平衡,不足支付时由财政负责解决。
  4、承办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宁波市政府已通过招标选定4家商业保险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养老)作为此次承办大病保险的入围公司,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谈判在4家中标入围公司范围内选择1家承办。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14/8/29/art_1229136679_632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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