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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739458829/2025-6578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件编号: | 余人社〔2025〕33号 | 生成日期: | 2025-08-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BYYD13-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http://www.yy.gov.cn/art/2025/8/22/art_1229131850_59104930.html |
政策图解: | http://www.yy.gov.cn/art/2025/8/22/art_1229131850_59104931.html |
关于印发《余姚市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意宁波生态园区域开发建设指挥部,市直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维护基金安全,我局制定了《余姚市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余姚市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指引(试行)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1日 附件: 余姚市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指引(试行) 一、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是否具备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 资格认证对象包括:正在按月领取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病残津贴领取人员,以及纳入统筹管理的原企业职工遗属、精减退职人员(含部分精减)等。 资格认证以“内部数据比对、跨部门数据共享的大数据认证”为主要形式,以“人脸识别自助认证、本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材料现场认证”为辅助,以“工作人员对高龄老人、病残人员开展上门走访、慰问等社会化服务时协助办理认证”为补充。 二、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二)国家人社部《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8〕107号)规定,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坚持“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通过内部数据比对共享数据,推动人脸识别自助认证,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等工作有机结合,服务向街道、社区下延。基层组织对高龄老人或病残人员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建立服务台账,因高龄或病残等原因提出的上门服务申请的,应及时安排上门服务,同时进行认证信息核实。 (三)国家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和停发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2〕42号)规定,各地持续开展信息比对,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联系核实,对无法确认是否具备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要在一年认证期满后即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四)浙江省社保就业中心《关于印发待遇资格认证和发放失败业务工作流程的通知》(浙社就发〔2024〕17号)规定,对于行动不便、操作不便的待遇领取人员,依托单位或街道、社区,通过生病慰问、上门走访等社会化服务方式认证;每年12月份梳理浙江一体化系统中当年未标记生存认证人员,按要求暂停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五)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04〕15号)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开展资格认证工作。 (六)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指引(试行)》(甬社保〔2025〕5号)明确,各类社保待遇领取人员以12个月为周期,每个周期内至少办理一次生存健在的认证手续,超期未认证人员必须按规定暂停社保待遇,完成成认证后即恢复并补发待遇。 (七)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余政发〔2011〕51号)明确,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准确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的健康状况、家庭住址、家庭主要成员、联系电话,建立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对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集中管理,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及家庭住址变更等情况,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周期生存认证 各类社保待遇领取人员以12个月为周期,每个周期内至少办理一次生存健在的认证手续。 1、信息比对:每季度省社保就业中心接收就医、民政、司法、公安共享数据进行生存比对,并在系统中标记注明认证时间。宁波市拓宽本地共享数据源,定期与医保、总工会等部门比对“甬宁保”、居民医保、互助保障等数据,导入本地系统后再通过接口上传省系统,实现一个年度内超95%的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完成一次静默认证。余姚根据实际情况与大数据局联合,通过医保系统等进行数据比对。 2、自助认证:个人可自助办理,也可就近到各级服务机构申请,实现全国通办。包括线上认证、现场认证两种方式: (1)线上认证:本人、亲友、基层工作人员、经办机构人员可在任一手机登录“浙里办、支付宝”等APP通过人脸识别自助或帮助完成。 (2)现场认证:工作人员在浙江智慧人社工作台的系统事项进行操作,数据实时落地;也可在全国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系统为外省人员协助认证,每月对该系统上的数据进行采集,有效数据采纳后再录入浙江智慧人社工作台;基层工作人员对高龄老人、病残人员开展上门走访、慰问等社会化服务时,协助办理认证。 (二)超期动态处理 为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市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各地要按上级要求开展认证、提交、公告、暂停等工作,具体如下: (一)认证。市社保中心从全国统筹社保信息系统中导出认证超12个月未认证人员名单,导入本地工作平台后,由各乡镇(街道)、经开区负责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完成辖区内居住人员的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对认证期满前三个月预警人员,由市社保中心提取名单后同步下发各地。 (二)提交。对超期未认证人员,各地应开展针对性的重点管理,督促各村(社区)通过电话通知、书面函告、上门服务、委托认证等形式进行提醒告知。对无法确认是否具备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由村(社区)负责提出暂停人员名单,各乡镇(街道)于每月月底汇总后报市社保中心汇总。经确认已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报市社保中心待遇结算科处理。 (三)公告。市社保中心每月月初汇总各地上报暂停人员名单,通过余姚市政府网站、余姚人社微信公众号发布暂停待遇公告,公告期内各村(社区)、乡镇(街道)、市社保中心要密切配合,尽力帮助完成认证避免待遇暂停,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四)暂停。公告期满后确实未完成认证的人员,由市社保中心暂停待遇发放。待遇暂停人员经各地认证后请及时上报名单,市社保中心于次月恢复并补发社保待遇。全市每年进行一次起底清查,对仍未完成认证人员进行一次大数据比对,未发现异常的继续暂停待遇至完成认证。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超12个月未认证人员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交,市社保中心按上述程序暂停社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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