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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3455/2024-8088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财预〔2024〕51号 生成日期: 2024-06-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12-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http://www.yy.gov.cn/art/2024/6/28/art_1229131850_59086528.html
政策图解: http://www.yy.gov.cn/art/2024/6/28/art_1229131850_59086529.html
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财政局

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相关信息推送和告知工作。

发改(能源)、交通、水利、化工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配合市住建局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工作。

第二章 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用地性质认定,具体标准为:

(一)住宅项目:地上每平方米55元,地下每平方米50元;

(二)非住宅项目:地上、地下均为每平方米100元;

(三)综合类建设项目: 地上建筑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住宅部分(含配套用房) 和非住宅部分(含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征收,地下区域不能明确区分的,按地上住宅部分(含配套用房)和非住宅部分(含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比例分别征收。

(四)临时建筑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地下建筑收费标准征收。

第七条 应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程项目,由市资规局在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手续后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告知书》(附件1)的形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将项目信息推送给市住建局。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主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在开工前缴清。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或个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需向市住建局出具告知承诺书,并按承诺完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

对限额以下和其他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市住建局视情将项目信息和征收情况抄告属地乡镇(街道)或能源、水利、交通及化工等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需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市资规局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时,以《补缴(退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告知书》(附件2)的形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将项目信息推送给市住建局。

根据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住建局补缴;需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填写《非税收入退付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市住建局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差额部分退还至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除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应在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市住建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减免项目和程序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详见附件3)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住建局提出减免申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减免的,填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单》(附件4),并提供相关材料。对符合相关法规或文件明文规定的减免条件且明确减免金额或减免比例的,经市住建局审核后办理征收减免手续;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但允许减免金额或减免比例在一定范围内确定的,由市住建局初审,报市财政局审批,减免申请批准后,向市住建局办理征收减免手续。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

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和支出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填列和使用。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分成使用原则。凤山街道、阳明街道、兰江街道、梨洲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的属于工业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市与属地街道3:7比例分成,其他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归市级使用。在中意生态园、浙江千人计划余姚人才创业园、泗门镇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则全额返还相应园区、乡镇。除此以外区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按市与当地3:7比例分成使用。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政策和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由市住建局通过政府网站、征收现场等渠道对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征收依据、范围、标准、方式以及减免政策等内容。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等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对在此期限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原余姚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级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告知承诺书.wps

2.补缴(退付)城市设施配套费告知书.wps

3.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4.余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单.wps

5.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告知书.docx

附件1:

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告知书

(编号:        )

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个人)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编号________),需根据《余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余政办发    )相关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请于项目开工前到余姚市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四楼住建局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具体缴纳费用以住建部门核实为准,逾期未缴纳的按《余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  月  日

签 收 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叁份,建设单位(个人)、资规局、住建局各执一份。

附件2:

补缴(退付)城市设施配套费告知书

(编号:        )

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个人)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编号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编号________),需根据《余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余政办发    )相关规定需补缴(退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于收到本《告知书》后及时到余姚市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四楼住建局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具体补缴(退付)费用以住建部门核实为准。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  月  日

签 收 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叁份,建设单位(个人)、资规局、住建局各执一份。

附件3:

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项目名称

减免方式

文件依据

内容

廉租住房和经济 适用房建设、棚 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免征

国发〔2007〕24号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廉租住房、公共 租赁住房、经济 适用房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免征

国办发〔2011〕45 号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 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 造的项目

免征

国发〔2002〕20号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13〕103 号

“二、(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 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征

财税〔2019〕53号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 服务的建设项目

免征

财政部等6部门2019年第76号公告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 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 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21〕22号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 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保障性住房

免征

国发〔2023〕14号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城中村改造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23〕25 号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国家出台的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 由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4:

余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单

企业名称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号


土地证号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规划许可用途


项目类型

□新建   □扩建  □改建 □拆复建  □旧城改造拆建

建筑面积

(新增面积)

平方米

申请减免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理由


建设单位(个人)

声 明

上述填报内容已经本单位(本人)核实无误。本单位(本人)对申请事项、填报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承诺,若项目改变规划许可用途,不再符合减免条件,本单位(本人)将及时、主动向征收部门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住建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申请人应同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能够充分证明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免去主管部门认定环节。

附件5: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告知承诺书

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由我       单位(个人)开发建设的                    项目,位于      街道(乡镇)          ,用地性质为          ,规划许可证编号________,新建(新增)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下除人防部分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按规定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预计为        元 ,因        的原因,现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如下:

              前缴清。如未在约定时间内缴清,我单位(个人)无条件接受按《余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处理决定。

建设单位(个人)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住建局签收人:

                               年  月  日

注:本承偌书一式贰份,建设单位(个人)和市住建局各执一份

附件: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余财预〔2024〕51号)06.1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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