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余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减免范围和程序及其他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要求各地可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2024年4月,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业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0〕8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宁波财政局、宁波住建局于2024年5月21日、28日、30日召开的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慈溪、江北周边区县(市)及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余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向市资规局、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和乡镇(街道)等多方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反馈一份,部分采纳已作修改;同时,我们于5月25日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4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办法》已在市长专题会议和市长常务会议上向市领导进行了汇报。同时,《办法》已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对合理意见建议已采纳修改,确保合规合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收费标准和办法、减免项目和程序、使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共十七条,与现行的《余姚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余政办发〔2018〕73号以下简称《办法》)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和对象。征收范围原规定为“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调整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与原范围基本一致,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征收对象原规定为“以出让方式和非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调整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与原规定相比,征收的工程项目范围有所扩大。 (二)关于计算方法。《办法》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地下部分(除人防部分)和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新增面积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关于收费标准。原规定中心城区按住宅每平方米5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0元,其他区域按住宅每平方米44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标准收取。现根据《通知》确定的浙江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指导标准,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宁波市各县(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浙价房〔1998〕63号、浙财综〔1998〕17号),并结合《办法》,调整为:住宅项目地上每平方米55元,地下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项目地上、地下均为每平方米100元;综合类建设项目地上建筑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住宅部分(含配套用房) 和非住宅部分(含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征收,地下区域不能明确区分的,按地上住宅部分(含配套用房)和非住宅部分(含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比例分别征收。 (四)关于减免范围。原规定中关于配套费减免、减半项目包括军事设施建设项目,按标准配件的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验用房和其它配套建设需无偿移交的房屋,各级财政安排资金比例超过50%(含50%)的文体产业类项目等共12项,以及余政办函〔2019〕67号文件关于工业投资(技改)项目统一按1.2的建筑容积率计算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与《通知》精神不符。 现根据《通知》精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各级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明确免缴口径、认定方法、减免办理程序,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调整为9项,分别为: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3.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4.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5.易地扶贫搬迁项目,6.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7.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8.保障性住房,9.城中村改造项目;其中“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 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同时明确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执相关材料并填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单》向市住建局提出减免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库。 (五)关于征收方式。为确保执收准确、高效,《办法》明确由市资规局在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手续后,对在征收范围内应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告知书》形式书面建设单位和个人,并将项目信息推送给市住建局,增加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主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在开工前缴清。 《办法》同时还明确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市资规局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时以《补交(退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告知书》的形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需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并将项目信息推送给市住建局。 (六)关于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分成使用原则。分成办法与原规定一致,未作调整。凤山街道、阳明街道、兰江街道、梨洲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的属于工业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市与属地街道3:7比例分成,其他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归市级使用。在中意生态园、千人计划产业园、泗门镇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则全额返还相应园区、乡镇。除此以外区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按市与当地3:7比例分成使用。 (七)关于监督管理。《办法》提出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明确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明确了财政、住建、资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 四、其他说明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之规定,由于上级要求在6月12日起实施,为保证全省统一,所以我们将按照“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这一款,明确实施时间为6月12日。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余姚市财政局; 解读人:柳挺挺 联系方式:0574-89553043 解读时间:2024年6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4/6/28/art_1229559472_17891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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