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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gzb/2023-80376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文件编号: - 生成日期: 2023-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余姚市市直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国资委〔2023〕11号


各市直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

《余姚市市直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余姚市市直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资国企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市直属企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规范市直属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秩序,建立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市直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余姚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余党办〔2019〕65号)《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余政办发〔2023〕81号)《余姚市市直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余党办〔2023〕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市委管理的市直属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企业领导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有效激励。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方向,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企业领导人员责任意识,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管理。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方法,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领导人员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规范有序。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双方责任,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以年度与任期综合考评为依据,与考核结果相挂钩。


第二章  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八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按照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第九条  企业上年度净利润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企业领导人员当年基本年薪。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经市国资委核定后执行。当年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未核定前,其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预发;基本年薪核定后,由企业根据核定结果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以实际岗位任职时间为准,按月支付,不与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挂钩。

第十二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相挂钩的收入,以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综合考评系数

第十三条  绩效薪酬调节系数最高为1.5,主要根据企业性质、资产总额、人员规模、营业收入、人均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成本利润率等因素指标分档限制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系数最高为1.25。

年度综合考评系数=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最高分*1.25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第四等次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十五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评结果相挂钩的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年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之和的15%确定。

任期考评结果为第四等次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各年度基本年薪+各年度绩效年薪)×(任期考评综合得分(按百分制计分)÷100)×15%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以三年为一个周期。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享受任期激励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综合考评结果结合本人在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正职(董事长、党组织书记)的薪酬系数为1。其他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系数应由董事会决定,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任职年限、年度考评等因素合理拉开差距。企业非法定代表人正职(总经理、现职一级资深经理)薪酬系数在0.9-1之间确定,副职(含现职二级资深经理)薪酬系数在0.6-0.9之间确定,副职的平均薪酬系数不超过0.8。退出现职的资深经理薪酬系数按本企业相应级别领导人员平均系数的0.9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分解落实除董事长、党组织书记以外的其他领导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目标,并制定相应考评制度,薪酬分配根据考评情况,经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市国资办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可按照预计完成经营业绩目标能够所得绩效年薪的一定比例按月预发,预发数最高不超过按月发放的基本年薪,待年度综合考评结束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任期激励收入按年计提延期支付,在任期考核结束后三年内按4:3:3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领导人员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企业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同时适用已离职或已退休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规定之外领取由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原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实际工作月数结算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领导人员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领导岗位实际工作月数结算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实行台账管理,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企业每年应将领导人员的薪酬发放结果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后,企业应将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福利性待遇

第二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监管机构审核确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领导人员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不得以货币形式发放。

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为其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企业领导人员公积金缴纳基数应按市公积金中心确定的时间统一调整,不得因职务调整、调动等原因另行调整公积金缴纳基数。缴纳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包括上年实际发放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不包括任期激励收入。新调入的企业领导人员公积金缴纳基数参照调入企业同级别人员标准。

第二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有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国资办、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市直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发挥企业监事会等对国企领导人员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企业领导人员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三条  建立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企业每年要将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企业要将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薪酬水平、福利性待遇等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人事、财务等相关人员,在核算、审核、执行薪酬制度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稳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健全、已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且能实施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可由出资人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薪酬方案及考核结果报国资办备案。其他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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