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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20-5029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0〕85号 生成日期: 2020-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20-0004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http://www.yy.gov.cn/art/2020/12/2/art_1229143481_1628794.html
政策图解: http://www.yy.gov.cn/art/2020/12/2/art_1229143482_1628795.html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余姚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余姚市及余姚市内迁移的(下称市外户口迁移、市内户口迁移),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二章  市外迁移

第四条 市外户口迁移是指余姚市范围外迁入余姚市内的户口迁移。

第一节  居住落户

第五条 在我市城镇地区实际居住,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原则,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可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我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房屋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

(二)在我市城镇地区租赁房屋的,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凭《余姚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在我市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已在本市城镇地区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公共集体户。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随迁的可参照本条执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学生证,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还需提供未婚声明。

第六条 在我市城镇地区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我市社会保险的,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至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移人的房屋权属证明;

(三)迁移人在我市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

户口已在本市城镇地区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公共集体户。

第二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七条 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认后,夫妻一方为我市户口的,其配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配偶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结婚证;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其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

第八条 父母一方为我市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

(四)父母的结婚证。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可参照本条执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学生证,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还需提供未婚声明。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凭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裁判文件)办理;投靠非抚养方的,需提交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声明。

第九条 拥有我市城镇地区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投靠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被投靠人的房屋权属证明;

(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条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将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父母死亡证明;

(四)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证明。

第三节  人才落户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和双方父母可以随迁。

硕士、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15年内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紧缺人才,在我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具有普通中等教育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在我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单位集体户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15年内,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单位集体户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以上人才认定具体参照余姚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余党发〔2017〕58号)中余姚市人才分类目录执行,各类人才在余姚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的),不受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限制,可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内登记户口。

第十二条 被余姚市政府或宁波市有关部门评定的以下人员,可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的;

(二)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称号后3年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单位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单位无集体户的可按规定落户单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人才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移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获奖证书、高层次人才认定凭证、留学归国人员证明等证件;

(三)录用(聘用)证明,或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四)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还需提供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符合第十一条落户人才专户的,需提供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宁波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还需提供未婚声明。

第十四条 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毕业时未办理户口迁移,现户口仍在学校集体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以上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毕业证书;

(二)户口迁移证;

(三)居民户口簿、身份证(落现家庭户或回原籍的需同时提供,户籍档案未记载亲属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要求落户就(创)业地的,还需提供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四节  政策性落户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编制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审批表、转任审批表、调动函或行政介绍信等;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第十六条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父母现户籍地:

1、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文件或证明;

2、户口迁移证;

3、父母居民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已记载的不再提供)。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凭下列证明材料可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接收证明;

(二)退役证明;

(三)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第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可凭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接收证明;

(二)退役证明;

(三)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单独立户的,提交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跨省异地安置落户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入伍地注销户口证明和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和居住条件核查单。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可凭下列证明材料在部队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干部或士官的任命书;

(三)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军人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再办理迁移手续。

第二十条 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人员回内地定居和收养、归正等人员的迁移落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市内迁移

第二十一条 市内户口迁移是指余姚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二十条迁移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根据经常居住地登记原则,本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登记落户: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经常居住地的房屋权属证明。

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投靠迁入: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

(四)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市范围内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户口: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

(四)亲属关系证明。

符合上述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迁移,但迁入地房屋属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军产房、集体土地房屋的,仅限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户主或房屋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迁入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

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村、居委会及社区要按规定做好公共集体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要求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迁出原有整户户口。

因离婚等原因,现户主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裁判文书)等证明材料,要求迁出已不实际居住、且不是房屋权利人的户内成员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该成员迁出户口。

经通知后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职权将户口迁至公共集体户。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依据以上规定,调查核实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当场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对符合迁移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要调查、审批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审批。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落户申请;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地区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农村地区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区域。

本细则所称无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一)在城镇范围内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二)在城镇范围内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细则所称“房屋权属证明”是指:(一)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二)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明;(三)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材料。

本细则中房屋所有权人为2人以上且无直系血缘、婚姻关系的,允许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以上且实际居住的1户家庭办理落户,并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其落户证明。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余姚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余政办发〔2018〕55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准入条件的通知》(余政办发〔2019〕109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和省、宁波市户籍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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