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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姚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余姚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余姚市人民政府常务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9月9日下达了《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发〔2019〕94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3月31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8年9月2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同时提出,《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我市根据《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2、《关于开展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浙民福〔2018〕57号)(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3、《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了七大体系建设:

一是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体系。责任体系中对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全面履行政府主导责任,强化属地管理服务职能和发挥社会参与主体作用提出了要求,明确乡镇(街道)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和管理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同时,在发挥社会参与主体作用中提出要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创新公建民营、民营公助等机制,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是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络体系。网络体系中对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发展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护理照料中心,建设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了要求。

三是构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体系。运营体系中对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三级网络,推进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探索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长效发展,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按需发展,开展“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提出了要求。具体指出,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探索形式多样的助餐、配送餐模式,以乡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基础,建设“中心食堂”,向周边村(社区)辐射,村(社区)设立助餐点,开展配送餐服务。力争到2020年,实现助餐服务城乡社区全覆盖。同时,全面放开居家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并给予相应的建设、运营补贴,实现机构养老专业化与居家养老亲情化的有机结合。

四是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保障体系中对深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建立相应的保险保障制度,加强居家老年人文体教育保障,加强老年人无障碍设施保障提出了要求。

其中,深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基本保障制度。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本人及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重度和中度失能失智的居家老年人免费提供基本居家养老服务,重度标准为每人每月45小时,中度标准为每人每月30小时。二是落实居家养老基本服务制度。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推进老年人紧急援助服务,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患有重度慢性疾病老年人的家庭免费安装“一键通”电话机等应急呼叫设施。三是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

其中,建立相应的保险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政府为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二是落实政策性综合保险制度。

五是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体系。人才队伍体系中对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鼓励和推广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提出了要求。

六是深化社区医养融合服务体系。医养融合服务体系中对提升老年人健康保障能力,促进社区医养服务设施融合提出了要求。

七是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监管体系。监管体系中对加强法人管理,建立评估制度,完善服务标准,强化服务监管,注重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其中,建立评估制度中明确了建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制度,由卫生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老年人失能失智等级、服务需求类型和服务补贴标准。

四、印发和实施

《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

五、 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余姚市民政局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解读人:姚洪杰(科室负责人)

联系电话:0574-62838609

政策原文:http://www.yy.gov.cn/art/2019/9/16/art_1229136684_632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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