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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姚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


为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特制定了《余姚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的改革项目之一,该方案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相关具体规定。据此省政府于2014年8月4日印发了《浙江省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宁波市政府也于2014年12月5日印发了《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14〕227号),均提出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规定。《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也已经省人大审议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在商事登记中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积极推动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落实“减证便民”的现实需要,是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举措,对落实“减事项、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的改革要求有重要推动作用。

目前,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从操作实际来看,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获取难已成为我市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难点堵点,如无产权证的房产街道(镇)社区(村)不愿开证明、产权证标注地址与实际地名不符等问题,导致企业和群众办事反复跑、多头跑、重复跑,影响了“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成效。为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上述国务院及省、市文件精神,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既是对中央改革精神的全面贯彻,也是对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的全面落实,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打造余姚“无证明”城市,更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工作。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由总则、住所要求、住所信息申报承诺、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组成共十六条,另附两个附件。

第一章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住所(经营场所)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该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的作用,也不能以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等的依据。

第二章确定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中市场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及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列举了可以和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场所类型,明确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行业要求。同时,规定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商务秘书企业”、“集中办公”等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放宽政策及不适用放宽政策的情形。

第三章提出实施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可以实施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信息申报承诺表见附件1),具体负面清单则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初始负面清单见附件2)。同时,对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作了规定;对已取得前置许可证的,则可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第四章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后各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五章附则为《实施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解 读 人:鲁南(行政审批科科长)

3、联系电话:0574-62719451

原文地址:http://www.yy.gov.cn/art/2019/1/9/art_1229136684_632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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