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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文件规定,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收取的配套费可以由地方财政自行统筹预算安排,用于地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不必上缴国家财政预算。同时,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配套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3]180号)规定,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由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收,收入缴入区县(市)财政,统筹用于各区县(市)城市建设。

前些年,我市的城市建设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城市框架进一步拉大,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备。但近年来,在整体经济大环境下,政府债务压力明显增大,城市建设资金融资渠道不断变窄,城市建设事业发展受到明显限制。为了切实改善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促进公用事业发展, 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城市建设事业亟需有相应的资金保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管理使用、罚则、附则共计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主要说明了制定依据、征收对象、征收范围、三条内容。其中征收对象是城市和建制镇(以下统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和非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配套费按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筑面积确定。

2、收费标准。明确了收费标准,根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55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除此以外区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44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收费。并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免征或减半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

3、收费办法。明确了配套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应征收建设项目清单代收,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定的房屋建筑总面积扣除规定核减面积办理缴纳手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如产生面积误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少补多退手续,孳息部门不补不退。临时建筑项目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配套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4、管理使用。明确了配套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分成使用原则,城区四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的工业用地配套费按市与属地街道3:7比例分成,其他用地全额归市级。中意生态园、泗门镇全额返还园区、乡镇。除此以外区块(含经济开发区)市与当地3:7分成使用。代收过程产生的代收费用全部市财政通过预算予以安排使用。

5、罚则。明确了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或者补缴配套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催告,对于情节严重的,则递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并录入相应诚信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任意减免和多收配套费的,市财政、发改及审计部门可以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6、附则。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点,以及新老政策衔接时间点。

三、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解 读 人:刘新兴(计财科科长)

3、联系电话:0574-62707446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18/8/17/art_1229136683_632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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