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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目的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出台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户口迁移政策作进一步调整完善,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高我市人口城镇化率。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甬政办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7条,分别就合法稳定住所、亲属投靠、人才落户、政策性落户、市内户口迁移等方面的落户条件予以明确。
  (1)明确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户口迁移原则。其中适用范围为户口迁入余姚市及余姚市内迁移的;户口迁移原则为“实际居住、人户一致、整户迁移、条件准入”。(第一条至第三条)
  (2)明确市外户口迁移的范围。即余姚市范围外迁入
  余姚市内的户口迁移。(第四条)
  (3)明确“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条件。新政策有三
  方面调整:一是取消原人均 2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要求;二是规定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是扩大落户范围,从中心城区及4个建成区(泗门、梁弄、陆埠、马渚)扩大到全市。(第五条)
  (4)明确“亲属投靠落户”的条件。包括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和父母投靠(简称“三投靠”)。新政策有四方面调整:一是未成年子女投靠从“18周岁以下”放宽到“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二是父母投靠,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取消了需“成年已婚子女”才可以投靠的限制;三是明确“三投靠”的范围,除父母投靠仅限城镇外,其他投靠不受城镇、农村限制;四是增加了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第六条至第九条)
  (5)明确“人才落户”的条件。人才分为六种类型,分别为高层次人才、高级人才、本科以上(高级职业资格类)、专科以上(中级职业资格类)、高中(中专、初级职业资格类)和特殊贡献人员。新政策有六方面调整:一是进一步放宽应届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条件,将应届毕业生需有工作放宽到“零门槛”落户;二是将在余姚工作的技术工人纳入到人才落户范畴,凭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即可落户;三是人才落户的合法稳定住所范围放宽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房屋,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集体户;四是在高层次人才专户中设立家庭户,解决了因无合法稳定住所,其配偶、子女、父母无法落户的问题;五是明确留学归国人员与国内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六是新增对获得余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有关部门评定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 、“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等突出贡献人员,可在余姚落户。(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6) 明确“政策性落户”的条件。具体分为五种类型,包括工作调动落户、退学落户和退役士兵(士官)落户、军转干部安置落户和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其中新政策有一方面调整:主要是军人家属随军落户未成年子女随迁放宽到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7)明确“市内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市内户口迁移范围、市内自由迁移、投亲靠友、依职权迁移、社区集体户和回农村原籍落户、分户等相关规定。新政策有六方面调整:一是失去现户口所在地登记条件的,可以投靠城镇地区的亲友,无处投靠的可迁到社区集体户;二是新增依职权迁移的规定,对失去房屋所有权拒不迁出的,由公安机关依职权迁移;三是在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集体户,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用于挂靠落户;四是新增城镇迁农村的规定,除未成年子女投靠和夫妻投靠外,需同时满足“原籍是农村、城镇地区无房无业、农村有合法稳定住所、生活基础在农村”四个条件;五是对本市范围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符合立户条件,可予以分户的情况作了调整。六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的人员不得迁回农村。(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八条)
  (8)明确群众办理户口迁移事项的流程和办理时限。市内户口迁移和部分市外户口迁移事项可当场办结,实现“最多跑一次”。( 第二十九条)
  (9)明确解释《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名词。一是“城镇”的定义,即居委会所辖范围;二是“合法稳定住所”的定义,除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还包括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现了“租赁用房落户”;三是“合法稳定就业”的定义;四是“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定义。(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10)明确户口迁移中涉及虚假材料、暂缓办理等事项。一是对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作出了惩罚性规定;二是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人员落户,需经公安、国安部门调查核实。(第三十五至第三十六条)
  (二)适用范围与期限
  1.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迁入余姚市及余姚市内的户口迁移。
  2.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余姚市城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余政办发[2001]49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余姚市公安局
  解读人:苏小惠
  联系方式:62866333
  2018年6月19日
  政策原文:http://www.yy.gov.cn/art/2018/6/29/art_1229136683_632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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