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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8-000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8〕55号 生成日期: 2018-06-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8-0001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http://www.yy.gov.cn/art/2018/7/2/art_1229143481_690406.html
政策图解: http://www.yy.gov.cn/art/2018/6/27/art_1229143482_690686.html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余姚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甬政办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余姚市及余姚市内迁移的(下称市外户口迁移、市内户口迁移),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条件准入的原则。
  第四条 市外户口迁移是指余姚市范围外迁入余姚市内的户口迁移。
  第五条 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随迁的可参照本条执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学生证,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还需提供未婚声明。
  第六条  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认后,夫妻一方为我市户口的,其配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配偶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结婚证;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迁入农村地区的,需提供夫妻一方或被投靠人父母一方在拟迁入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拟迁入村同意证明。
  第七条 父母一方为我市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裁判文书。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可参照本条执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学生证,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还需提供未婚声明。
  迁入农村地区的,需提供父母一方或被投靠人父母一方在拟迁入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拟迁入村同意证明。
  第八条 拥有我市城镇地区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投靠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第九条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将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父母死亡证明;
  (五)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证明。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
  (一)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
  (二)经认定的高级人才;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且签订劳动合同的;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的,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具有普通中等教育中专学历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的,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持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六)具有高中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持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以上人才认定具体参照余姚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余党[2017]58号)中余姚市人才分类目录执行,以上各类人才在余姚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的),不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劳动合同限制,可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内登记户口;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自愿原则选择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集体户。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的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人员和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姚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留学回国人员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一条  被余姚市政府或宁波市有关部门评定的以下人员,可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的;
  (二)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称号后1年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单位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单位无集体户的可按规定落户所在单位社区集体户。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人才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移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获奖证书、高层次人才认定凭证、留学归国人员证明等证件;
  (三)录用(聘用)证明,或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符合第十条第(四)、第(五)项、第(六)项的,还需提供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符合第十条落户人才专户的,需提供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宁波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还需提供未婚声明。
  第十三条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可落户合法稳定住所;落实就(创)业单位的,可落户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集体户,未落实就(创)业单位的,可落户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集体户。以上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毕业证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供);
  无合法稳定住所,落实就(创)业单位的,还需提供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和单位、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落户证明;未落实就(创)业单位的,需提供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落户证明。
  第十四条  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毕业时未办理户口迁移,现户口仍在学校集体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以上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毕业证书;
  (二)户口迁移证;
  (三)居民户口簿、身份证(落现家庭户或回原籍的需同时提供,户籍档案未记载亲属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要求落户就(创)业地的,还需提供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毕业时户口迁至余姚市外就业地集体户的,现因在就业地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回原籍地落户的,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按照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但在本市工作生活,并已交纳职工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本人、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原迁出地社区(居委会):
  (一)迁移人的集体户口登记卡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地、迁入地两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无房证明(已婚的需同时出具配偶的无房证明);
  (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五)原籍为农村需提供原籍地村委会实际居住证明。
  未婚的需有本人的未婚声明;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编制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审批表、转任审批表、调动函或行政介绍信等;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父母现户籍地:
  1、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文件或证明;
  2、户口迁移证;
  3、父母居民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已记载的不再提供)。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凭下列证明材料可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退役军人户籍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
  (三)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退出现役义务兵无需提供)。
  异地安置落户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入伍地注销户口证明和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和居住条件核查单。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可凭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二)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证明和军转安置介绍信;
  (三)入伍地注销户口证明;
  (四)拟迁入户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无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单位集体户的,还需提供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可凭下列证明材料在部队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军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再办理迁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人员回内地定居和收养、归正等人员的迁移落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内户口迁移是指余姚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迁移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范围内迁往城镇地区根据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原则,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将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同户的直系亲属可一并申请落户。
  第二十四条  本市范围内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本人(包括直系亲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申请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社区要按规定做好社区集体户的管理工作。村委会可参照社区设立集体户。
  第二十五条  本市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落户人员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拒不办理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以下证明材料将原落户人员户口迁至城镇内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一)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书;
  (二)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市范围内申请人在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就业,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市内户口人员,在原籍农村地区有不动产,并且实际居住在农村,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在原籍农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原籍农村地区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职工养老保险无缴纳记录证明;
  (四)在城镇地区的无房情况证明;
  (五)村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和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市范围内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的人员不能迁回农村。
  第二十八条  本市范围内家庭户内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符合立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分别立户: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
  (二)户内家庭成员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需要分开生活,且以离婚协议、裁判文书等形式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进行了分割,并实际居住的;
  农村地区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能依法进行产权分割的,凭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权属的证明材料可以申请登记分户。户内家庭成员已婚或单身年满35周岁,经社区民警调查已实际分户生活,凭村委会证明和分家协议也可申请登记分户。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依据以上规定,调查核实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当场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对符合迁移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要调查、审批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审批。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指余姚市人民政府所辖乡镇(街道)实际建设连接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
  第三十一条  有关“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解释:
  (一)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在城镇范围内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2、在城镇范围内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人为2人以上且无直系血缘、婚姻关系的,允许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以上且实际居住的1户家庭办理落户,并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其落户证明。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无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办法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本办法所指直系亲属仅限夫妻、子女、父母。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落户申请;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余姚市城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余政办发〔2001〕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和省、宁波市户籍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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