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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止供电措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为规范我市安全管理部门的停止供电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停止供电措施的实施程序、方式,提升实施效率,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了《余姚市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止供电措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办法》有十四条,主要就《办法》的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停止供电措施的实施主体、条件、方式、责任追究、施行时间予以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明确停止供电措施的实施主体。主要为安监、公安(消防)、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

(三)明确停止供电措施的实施条件。一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行政决定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二是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该行政决定,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三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至少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供电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停电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四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停止供电措施前,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催告当事人履行停产停业决定。五是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停产停业决定。

(四)明确停止供电措施的实施方式。一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停止供电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供电单位,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三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供电单位实施停止供电措施,应当派出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执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派员协助执行。必要时,公安部门应维护好现场执法秩序。

(五)明确解除停止供电措施的条件与方式。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经验收合格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措施,并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恢复供电时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恢复供电决定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将决定通知供电单位。供电单位应当在相关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恢复对生产经营单位供电。

(六)明确停止供电措施的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止供电措施必须严格依法执行。

(七)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解 读 人:施可

3、联系电话:0574-62765295

政策原文:http://www.yy.gov.cn/art/2018/10/10/art_1229136683_632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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