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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4998301/2017-0052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文〔2017〕75号 生成日期: 2017-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余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文化、旅游企业:
  出梅以来,我市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7〕98号)和《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甬安委办〔2017〕36号)要求,切实做好今年高温天气的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的发生,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和各文化、旅游企业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把防暑降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二、加强宣传,强化氛围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和各文化、旅游企业要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责任意识。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防暑降温知识、常识,提高防暑降温能力和水平。要对所有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责任,落实措施
  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有关规定,特别要落实好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要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二是要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是要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最大限度的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同时,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5℃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是要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习,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同时,要对劳动者进行高温防护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是要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的规定。
  四、突出重点,加强监督
  防暑降温工作涉及面广,机关各科室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主管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认真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否配备通风或降温设备以改善作业条件,是否合理安排或调整高温作息时间,是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跟踪检查,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请于9月1日前将防暑降温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报送至市场管理科,联系人:钱丽琼,联系电话(传真):62837009。
  附件:余姚市2017年防暑降温工作汇总表
  

余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8月8日


下载相关附件:余姚市2017年防暑降温工作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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