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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69507032X/2017-00026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综执发〔2017〕25号 | 生成日期: | 2017-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
关于印发《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 |
泗门分局、各科室、直属中队、环卫处和各执法派出中队: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2月22日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2月22日印发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甬综执法〔2017〕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性质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案件范围: (一)城乡规划类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下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罚款;其他执法领域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 (二)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案件; (四)需突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或减轻处罚的案件; (五)情节特别恶劣的、影响重大的、案情复杂的、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 (六)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需提交讨论决定的案件; (八)案件延长办理期限需提交讨论决定的; (九)涉外案件; (十)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或事项。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局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直属中队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督查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案件承办机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指定其他科(室、队、中心)负责人参加案件讨论。具体参加和列席人员名单由法制机构提议,委员会主任决定。 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分管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副局长主持。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法制机构负责会议相关会务工作。 第五条 对于案情相对较轻的案件可在委员会内部召开小型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主要负责讨论案件范围:(一)城乡规划类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其他执法领域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小型集体讨论会议由分管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副局长、相关业务分管副局长、直属中队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督查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案件承办机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小型集体讨论会议由分管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副局长主持,分管副局长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相关业务分管副局长主持。 第六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定于每月5号、20号召开,遇法定节假日,依次顺延。周期内无案件需进行集体讨论的,此周期轮空。个别案情特别重大或对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可临时召开集体讨论会议。 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会议后,由法制机构负责通知参加、列席会议人员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其他事项。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会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参会人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应及时告知法制机构。 第七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前将需要集体讨论的案卷提交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后,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 属于复议案件的,提交的案卷材料还应包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答复书。 第八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依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案件承办机构相关人员陈述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违法事实、案件调查经过、案件办理程序、案件证据、法律依据、处罚建议等; (二)法制机构相关人员发表审核意见; (三)参加会议人员向案件承办机构相关人员、法制机构相关人员提问并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提出结论性意见; (五)参加会议人员表决; (六)主持人宣布集体讨论决定; (七)其他事项。 第十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时,委员会成员应明确提出相关意见和依据。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作出讨论决定。其他委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经讨论未形成一致性或者多数性意见的,主持人可以决定再次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由集体讨论参加人员签名。 集体讨论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四)承办机构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六)参加集体讨论人员的意见; (八)其他事项。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要求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根据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后,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已经告知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作重大变更,应当建议原集体讨论会议主持人再次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一)处罚决定变更为不予处罚的; (二)处罚种类变更的; (三)从重处罚变更为从轻处罚的; (四)罚款调整幅度超过20%的; (五)变更后案件不再符合听证条件的; (六)需要再次召开集体讨论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根据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后,认为需要对集体讨论决定稍作变更的,报原集体讨论会议主持人直接决定。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维持或者变更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五条 经过听证或者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进行改变的,应当再次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重复在听证过程中已经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不再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有错误需要改正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改正。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12月22日起施行。《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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