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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4998301/2016-0012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文〔2016〕7号 生成日期: 2016-0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余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小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公共财政资金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深化廉政建设,保护单位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上级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项目是指本局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单项合同估算值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等。
  本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成立小型项目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负责对小型项目招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局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各类小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工作。
  监管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应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以拆分等方式规避招投标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是否存在明招暗定、串标、围标、陪标等虚假招投标行为;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投标现象;是否存在行贿业主、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和服务人员、专家评委等幕后交易行为。
  监管的方式方法:局领导小组要及时主动介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参与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认真做好过程监督和场监督工作;参与招标投标有关会议和活动;审核被监督单位有关招投标的报名资料、招标文件、标书、评委评分表等资料;负责受理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情况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局招标中心进行,接受局领导小组监督:
  (一)范围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规模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规划方案、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的服务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上述规模范围内,但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我市相关规定进入市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第五条 小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凡达到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科室或下属单位(企业)建议,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局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涉及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工程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过高的;
  (四)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其他特殊要求,或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省内只有一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涉及使用投资人主体的广告宣传项目,可由相关科室或下属单位(企业)建议,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局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发包。
  第八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招标审批表;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分发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小组;
  (八)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一)按要求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签订合同(含廉政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规划建设科备案。
  第九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审批已具体落实;
  (二)建设项目和资金已列入年初预算并按规定已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规范文本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投标人须填写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对招标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局官方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要素。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应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家(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五条 为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依据高效、简便、规范的原则,招标人根据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优先选择采用以下招标方式:
  (一)使用全市组织评选推荐的“小型施工项目示范简明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二)对部分涉及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工程等需要的特殊应急项目,由招标人向局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缩短相关招标时限。但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少于1个工作日,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投标人免做预算法。即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预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只要在预算书上盖章认可,并填写本企业对工程造价的下浮值承诺,作为投标报价,以缩短招标时间,避免不平衡报价。
  (四)捆绑招标法。即把各单位即将实施的几个同类项目捆绑起来,扩大规模实行招标,以吸引资质高、实力强的规模企业参与竞争,节约招标成本。
  (五)投标供应商预选法。首先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若干家具有相应实力的施工企业入围,待有具体项目时,邀请有关入围企业,再以“二次竞价”方式,选择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企业中标(成交),以有效避免资质挂靠。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采用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由招标人在局官方网站发布招标信息,投标人自行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但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局招标委托代理机构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经局领导小组同意,可采用其他发包方式。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内向招标人缴纳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方式,且交款人的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投标保证金由局招标委托代理机构设立统一专户,统一代收代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书面告知招标委托代理机构退还中标人及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归招标人所有。
  第二十条 投标人需要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补充、修改、撤回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修改文件无效。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将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局采购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出示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证书,并交招标人进行检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派员参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二)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组成,成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三)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包括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五)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小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
  (六)投标人的价格明显高于社会平均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小组认定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报局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规定将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局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实行小型工程建设招标中标公示制度,中标候选人名单在局官方网站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中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将合同副本报有关单位备案。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本办法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关科室应当在每年初把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年度计划报局领导小组备案;在项目审计前将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情况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采取现场监督、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小组、要求招标人开展自查等方式对本系统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受检查人(被调查人)应自觉接受检查(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 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和性质,责令纠正、通报批评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对在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并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投诉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公示期内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局领导小组投诉,局领导小组应在5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受理的投诉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局领导小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局下属各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余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小型项目建设
  审批表
  

余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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