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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4-0000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4〕29号 生成日期: 2014-04-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0-2014-0006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余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浙江省畜牧业区域布局调整优化方案》(浙农专发〔2013〕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控量减污”的原则,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通过合理调整布局,进一步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划分依据及原则
  (一)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5.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09号);
  7.《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环发〔2010〕26 号);
  8.《宁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分方案》(甬政发〔2004〕74号);
  9.《宁波市生态畜牧业优化布局方案》(甬农发〔2013〕147号);
  10.《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08〕133号);
  11.《余姚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8年);
  12.《余姚市域总体规划》及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规划。
  (二)划分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3.生态环境与《余姚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及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规划相结合原则;
  4.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区域划分
  根据市域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在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基础上,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非禁养限养区,区域划分调整有重叠的从高执行。
  (一)用语释义
  1.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各类养殖活动,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限期关停、搬迁(除庭院散养外),中心城区建成区全面禁止任何规模、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
  2.限养区:限养区内严格控制养殖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未经治理或未达标排放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饮用水源水库上游溪道两侧500米范围内。(见附件1)
  2.本市中心城区建成区、乡镇(街道)建成区。(见附件2)
  3.各行政村居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村庄)。
  4.各级旅游景区(指风景名胜区、国家级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和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等;生态景观控制区及公园、休闲的区域范围等。
  5.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块。(见附件3)
  6.国家级、省级道路(指铁路、高铁、高速、国道、省道等)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县(市)级骨干道路以上两侧50米范围内,以上均包含立交桥的桥下空间区域范围。
  7.姚江及两侧100米范围内,其他县(市)级(含)以上河道及两侧50米范围内,乡镇级河道及两侧25米范围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三)限养区范围
  1.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外、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区域。
  2.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外、城镇建设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
  3.各行政村居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村庄)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1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
  4.其他禁养区范围外延200米的区域。
  (四)非禁养限养区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下载相关附件:29.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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