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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4-0001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4〕12号 生成日期: 2014-0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0-2014-0003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部分区域时段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不断扩大的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2月1日零时起调整城区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放)的区域和时间。为确保禁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禁放宣传教育工作到位,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的禁放工作氛围;市民禁放意识和自觉性不断提高,使禁放工作成为市民的日常行为规范;禁放工作管理机构健全,管理措施落实,各职能部门、街道职责明确,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烟花爆竹日常管理规范,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得到有效遏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明显减少;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形成的市容、空气污染,积极预防雾霾等极端天气产生。
  二、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的区域及时间
  (一)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四明东――子陵路――新建北路――金型路――东江――北环东路――路――南雷南路――谭家岭西路――开封路――玉立路――丰山路东环北路――冶山路――月梅路――望湖路-―东环北路――子陵路――中山中路――姚江――城东路――四明东路,以上路段及河道相连形成的封闭区域内。城区其他地方暂不列入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烟花爆竹范围。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除春节(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十六)外,全年其余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在上述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班子。为切实加强对禁放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市政府成立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工商余姚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和阳明街道办事处、凤山街道办事处、兰江街道办事处、梨洲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任,负责禁放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抓好禁放工作。其职责分工如下:
  1.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宣传牌的制作和设立,负责违反禁止燃放的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2.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负责非法储存、销售各类烟花爆竹的收缴和查处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多种形式宣传禁放工作重要意义,形成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禁放氛围。
  4.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委会。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意义,组织人员逐户逐单位发送市政府《关于在城区部分区域时段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开展创建禁放优胜小区、新村评比活动;落实辖区内重点场所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放区域内宾馆、饭店、酒楼的《禁放责任书》签订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
  5.市教育局。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通告》等法规文件的相关精神,教育学生进行文明、安全、合法、合规燃放烟花爆竹。
  6.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工商余姚分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禁放工作顺利进行。
  (三)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城区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以社区入户宣传、学校宣传、单位宣传、禁限放点宣传等覆盖面大的地区为重点,分阶段、分步骤地组织对重点人群、重点地区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各新闻媒体要担当宣传工作的主力,通过新闻宣传报道,让市民及时了解禁放范围的扩大和禁放时间的调整,充分认识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要加大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及过度大量集中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禁放舆情的宣传和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监督、支持、参与禁放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综合执法,确保实效。禁放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切实提升工作效率。要加强对禁放区域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禁放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本意见实施后,原《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部分区域时段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05〕34号)废止。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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