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81309084337F/2026-85550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6〕26号 | 生成日期: | 2026-05-2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政府办公室 |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乡创四明”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乡创四明”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5日 余姚市“乡创四明”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千万工程”工作部署,培育壮大乡村创业创新(以下简称“乡创”)人才队伍,激发乡村发展活力,根据《关于集聚高水平人才打造区域人才高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余党发〔2026〕18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乡创四明”支持计划设立领军乡创项目和青年乡创项目两个类别,重点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农村销售经营、一二三产融合、乡村运营与数字化等领域人才领衔的乡创项目。计划实施遵循全域适配、联农共富、分类精准、规范高效的原则,着力推动乡创项目与乡村主导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第三条 “乡创四明”支持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牵头抓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为主体实施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遴选、政策兑现与综合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调度与拨付监管,各属地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申报指导、材料初审、日常跟踪服务,并协助开展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项目申报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担当作为,“三农”情怀深厚; (二)申报项目实际运营地为余姚市行政区域内;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四)申报人及项目主体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申报人无失信被执行记录。 第五条 项目申报人还应符合相应专项条件,具体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对本市乡村发展急需紧缺的优质乡创项目,可破格放宽从业经历、年龄学历等申报条件。由申报人提交书面破格申请,详细说明破格理由、项目核心优势、对乡村产业升级或农户增收等方面贡献,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申报。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项目: (一)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同类财政扶持政策的; (二)既往承担市级项目,未按要求完成且未整改到位的; (三)项目主体或申报人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环保不达标、安全生产失信等问题的; (四)其他不适宜申报的情形。 第三章 重点支持类型 第八条 重点支持以下五大类型: (一)特色农产品升级类:包括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地理标志产品品牌运营、标准化种养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等; (二)农文旅融合类:包括乡村研学基地建设、非遗文化活化利用、精品民宿集群打造、田园综合体运营、乡村节庆活动策划运营等; (三)乡村数字经济类:包括乡村电商平台搭建、农产品直播带货基地建设、智慧农业管理系统应用、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农产品线上品牌运营等; (四)乡村服务升级类:包括乡村康养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技指导、农机租赁等)、乡村文创产品开发、农村养老托育服务、乡村治理数字化服务等; (五)乡村绿色发展类:包括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乡村生态修复技术应用、绿色有机种养技术推广、低碳农业模式创新等。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联农共富成效显著,带动农户增收超100户或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50人以上的; (二)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扶持,且承诺扩大在姚运营规模的; (三)聚焦乡村数字经济、绿色农业等急需紧缺领域,拥有核心技术或创新模式的; (四)返乡青年、大学生、退役军人创办,成长潜力突出的; (五)助力薄弱村消薄增收成效显著的; (六)获得省市县相关创业创新比赛奖项及各类行业荣誉的。 第四章 遴选方式 第十条 实行“集中评审、实地核查、绩效前置评估”相结合的遴选模式。通过实地核查、书面评审、现场答辩等方式综合考察,重点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创新性、联农共富效应及实施能力等相关指标,其中申报书中承诺的联农共富量化指标的合理性与可实现性将作为评审的核心依据。 第十一条 遴选流程如下: (一)公告发布。由市委人才办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遴选公告,明确申报条件、支持重点方向、遴选程序及时间安排等要求。 (二)申报受理。申报人按公告要求向属地乡镇(街道)提交纸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乡镇(街道)负责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基础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资格复审。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通过初审项目的复审与实地核查。核查重点包括项目实际运营场地、团队构成、联农共富基础、材料真实性等; (四)专家评审。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通过复审核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采用量化评分方式,按联农共富成效(50%)、产业适配性(20%)、项目创新性(15%)、团队实力(15%)的权重打分,根据评分结果形成排序名单; (五)审定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名单,报局党委会议审议,并同步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审议通过后,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正式发文公布,并与入选项目负责人签订《“乡创四明”支持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入选“乡创四明”支持计划项目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领军乡创项目按照总可补助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青年乡创项目按照总可补助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发展直接相关的支出,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验收之日止,实际发生并投入于本项目的支出,具体范围及比例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三条 鼓励获支持项目申报宁波甬江人才工程项目,对入选宁波甬江人才工程双创团队项目的按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对入选宁波甬江人才工程领军人才项目和青年人才项目的按宁波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获支持项目,鼓励其经营实体向合作银行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利率优惠的“青创贷”,并根据实际发生贷款日均余额给予实际贷款利率的50%、最高不超过1%的贴息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获支持项目带动周边就业,对带动3人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统筹资源打造“乡创空间”“青创空间”等创新单元和“青创最名邑”人才社区等安居单元,以优惠价提供项目入驻或青年人才入住。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支持期为12个月(自签订《项目合同书》之日起计算),项目需在支持期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提前1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方可延期,最长延期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验收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及量化目标任务; (二)联农共富成效达到承诺标准,带动农户台账、增收证明、就业协议等相关材料完整有效; (三)补助资金使用合规,第三方审计报告无异议,资金使用比例符合本细则规定; (四)项目相关资料(申报材料、实施台账、资金凭证、验收材料等)齐全归档; (五)项目运营正常,无违法违规记录,环保、安全生产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验收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提交完整验收材料,由属地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提交市农业农村局; (二)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开展验收,通过实地核查、农户回访、台账核查,出具验收意见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及期限,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入选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书》约定完成全部建设内容,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资金使用明细台账、佐证材料(如合同、发票等)等验收申请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预拨付补助资金的50%,第二年视项目运行情况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入选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账务核算,妥善保管资金使用相关凭证、台账,主动接受市委人才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与专项审计。对提供虚假证明、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支持项目,并将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后续申报各类扶持政策,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属地乡镇于项目实施每满6个月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进度报告,同步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明细及联农共富成效佐证材料。如遇项目内容调整、核心团队变更、运营地址迁移等重大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遇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报批的,市农业农村局将视情况根据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扶持、取消入选资格: (一)未按《项目合同书》推进,经督促整改仍无改善的; (二)申报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补助资金,或经审计发现投资不实、不符合补助范围的; (四)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期间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的; (五)违反环保、安全生产规定受行政处罚的; (六)未履行联农共富承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将相关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后续参与市级各类扶持项目申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入选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乡村振兴相关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负责人需主动说明已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项目申报专项条件 2.总投资金额测算范围及比例要求 附件1 项目申报专项条件 一、领军乡创项目 1.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备5年及以上乡创相关从业经历,在行业或群众中有较高的影响力和认可度; 2.项目具有详实的联农共富实施方案,明确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对象、阶段性目标及保障措施,须同时满足以下指标:带动周边农户20户、增加村集体经营收入达到4万元以上、引进实习高校毕业生4个以上或就业高校毕业生2个以上,经评审认定具有可实现性和可持续性。 3.负责人对项目拥有实质性控制权,项目具有较强创新性与示范引领作用。 二、青年乡创项目 1.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2.项目具有可落地的联农共富实施方案,明确带动路径、量化预期成效及保障举措,须同时满足以下指标:带动周边农户10户、增加村集体经营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引进实习高校毕业生2个以上或就业高校毕业生1个以上,经评审认定具有可行性和持续性。 3.负责人对项目拥有实质性控制权,项目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符合乡村主导产业方向。 每年度具体资格条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上一年度申报评审情况适当调整,以年度公告为准。 附件2 总投资金额测算范围及比例要求 一、可补助范围(总投资金额测算范围): 1.固定资产投入。包括生产加工设备购置、生产场地改造修缮、智慧农业设施建设、冷链物流设施搭建等与项目运营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购置及建设支出。领军乡创项目核定总可补助投资额中,固定资产投入占比不得低于40%;青年乡创项目不得低于30%。 2.运营成本。包括项目实施期间的原材料采购、市场推广费用、研发测试费用、人才引进培训费用、物流运输费用;组织、参与乡创相关培训、行业交流、资质认证等产生的合理费用(该项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总可补助投资额的30%)。 二、不可补助范围(总投资金额不可测算范围): 1.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奖金津贴; 2.偿还各类债务(包括银行贷款、私人借款等); 3.支付罚款、滞纳金、违约金及捐赠赞助支出; 4.与项目运营无关的行政办公经费(如日常水电费、办公用品采购等); 5.其他不符合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支出。 三、项目投资额以购置合同、发票、支付记录(不含现金支付)、验收通过资料等相关证明为补助依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