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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1309084337F/2026-8554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6〕22号 生成日期: 2026-05-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26-0003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http://www.yy.gov.cn/col/col1229143481/art/2026/art_d677b6416687416b9f49c646d3bb74b9.html
政策图解: http://www.yy.gov.cn/col/col1229143482/art/2026/art_7825d1c6534549bab87c021127199a53.html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1日 

余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等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市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零星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划拨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包括围填海海域使用权出让收入中除海域使用金的部分,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三条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保证金,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统一管理。收入全部直缴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国库按照总会计制度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对土地出让收支进行核算。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负责征收管理,市税务局负责具体征收,其他部门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第六条  资金入库后,因缴费人误缴、市税务局误收需要退库的,可参照相关税务收入退库审批授权方式,由市税务局审核后,同级国库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市资规局申请办理,经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同级国库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招商引资、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实行“零地价”“负地价”;不得以土地换项目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公共租赁住房支出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土地出让业务费主要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考古费、土壤污染调查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第九条  出让土地收入的使用管理。出让土地收入按专项计提、成本结算、收益分成的顺序进行分配(附件1)。

(一)专项计提,主要包括出让土地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入库时按规定计提的印花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宁波统筹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指标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

(二)报批环节税费成本,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等。

(三)土地收储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

土地收储的直接成本以可结算成本为上限(出让收入-专项计提-报批环节税费成本)。为加强土地收储开发成本的管理,原则上采用定额成本方式进行结算,结算面积以土地出让面积为准。乡镇街道按照结算定额成本进行结算,各功能园区、片区开发按定额收储成本进行结算。结算定额成本和定额收储成本由市政府单独予以明确。实际成本与结算定额成本偏离较大的,可按宗地据以审计价按实结算收储成本。

(四)按收益提取的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入扣除专项计提、报批环节税费成本、土地收储的直接成本后的剩余部分为收益,收益需按规定比例计提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管理费、偿债准备金、交通道路建设专项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

(五)净收益。收益扣除按收益提取的专项资金后的剩余部分为净收益,净收益实行市级与属地分成机制,具体比例在市镇财政体制中予以明确。片区开发净收益可根据开发进度、引入产业贡献度、土地开发成本节支率等因素给予开发主体一定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划拨土地价款的收取及管理。划拨土地根据取得平均成本测定,定期调整标准。划拨用地以可结算成本为上限(划拨价款收入-专项计提-报批环节税费成本),参照出让收入定额成本结算,剩余收益由市级统筹。实际成本与定额成本偏离较大的,以审计价按实结算。

第十一条  围填海海域使用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中: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的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余部分纳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部分按25万元/公顷上缴宁波统筹,按15万元/亩由市级统筹。

第十二条  结算程序。乡镇、街道、功能园区和授权的片区开发主体向市资规局提出结算申请,市资规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后拨付。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市资规局要在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土地收储等计划,并组织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算。市资规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终,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第十四条  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时序管控,严格执行先收后支、滚动平衡,按季监测收支进度,合理调度支出节奏,确保土地出让收支平稳运行。

第十五条  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开发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资规局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市税务局应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缴纳情况反馈给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和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资规局、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市税务局等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和月度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全市土地出让收支有效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资规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土地成本核算由乡镇、街道、功能园区和授权的片区开发主体提供依据,并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依据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会计、审计、金融、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在出让时约定的时间期限内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土地出让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缴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的,全部出让价款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首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完毕。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按日加收欠缴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经市税务局催缴后,受让方仍不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且延期付款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款日期60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二十一条  市税务局和市资规局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并未能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市资规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记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如遇上级法律法规或政策对计提比例、资金用途等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1日起施行。《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2007〕16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有新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配一览表

附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配一览表

项目名称

标准

依据文件

用途

专项计提

印花税

成交价款的万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成交价款*5%

《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3号

统筹用于市域内土地收购储备

宁波统筹资金

成交价款*3%


用于宁波重点区域专项建设

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成交价款*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1〕3号)

专门用于防范化解社会保障支付风险

指标费

对指标费的计提作如下调整:耕地部分的指标费,如已缴纳补充耕地资金,则20万元/亩以下部分不计提指标费,20万元/亩以上部分计提指标费差额部分;耕地以外部分的指标费按余政办发〔2021〕115号文件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占用土地规费收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余政办发〔2021〕115号)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出让面积*7.05元/平方米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

作为本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使用

“腾笼换鸟”专项经费

成交价款*0.5%

《浙江省制高办 浙江省经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等

报批环节税费成本

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适用税额为45元/平方米;占用非耕地适用税额为27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适用税额为67.5元/平方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 号》


耕地开垦费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补充耕地资金

耕地面积*300元/平方米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耕地开垦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办发〔2025〕25号)

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4元/平方米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土地收储的直接成本

征迁成本、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

以可结算成本为上限(出让收入-专项计提-报批环节税费成本)



收益

收入-专项计提-报批环节税费成本-土地收储的直接成本



按收益提取的专项资金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收益*10%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88号)

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土地出让管理费

收益*2%

《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甬财政综〔2000〕520号)

土地勘测费、考古费、土壤污染调查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偿债准备金

收益*10%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意见》(余政发〔2006〕82号)

用于抵御债务风险

交通道路建设专项资金

收益*5%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筹集交通道路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余政办发〔2011〕131号)

用于交通道路建设

教育资金

收益*10%

《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

重点用于农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收益*10%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

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净收益

收益-按收益提取的专项资金



原文链接:余政办发﹝2026﹞22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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