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81309084337F/2026-8554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6〕25号 | 生成日期: | 2026-05-2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政府办公室 |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BYYD01-2026-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 政策解读: | http://www.yy.gov.cn/col/col1229143481/art/2026/art_c888b19674e2484989b614095575662a.html |
| 政策图解: | http://www.yy.gov.cn/col/col1229143482/art/2026/art_2d2029c432154d2b8668a7ec773b7fdc.html |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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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1日 余姚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规范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管理,积极拓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的意见》(浙水资〔2025〕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余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余姚市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本办法简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 (二)确权登记的权利类型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其修建管理的水库、山塘的水资源使用权利。 (三)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通过颁发“余姚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使用权证”(本办法简称用水权证)予以确认,用水权证由市人民政府监制,市水利局负责核发。 (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应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开透明、权责明确、自愿申请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权益。 二、确权管理 (一)余姚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核算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量,负责用水权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确权登记材料的初审、汇总、统一上报及属地管理工作。 (二)用水权证应当载明所在水库山塘的工程地点、工程类型、用水权量、权利人、权益比例、变更记录等信息。 (三)权利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当涉及多个权利人时,权益比例由相关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乡镇(街道)协调相关主体确定。协调不成的,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保持长期稳定,用水权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前45天可申请延续。对水库山塘工程安全状况及开发利用符合规定的,予以延续换证。 (四)市水利局应将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申请表、审核记录、公示公告等申请材料整理建立电子档案。 三、登记程序 (一)用水权确权登记包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初始登记由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市水利局审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关于水库山塘权属情况的决议等用水权益证明材料;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当涉及多个权利人且须明确权益比例的,同时提交相关村集体关于水库山塘用水权权益比例的协商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市水利局受理初始登记申请后,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内,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水利局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水利局应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进行登记审定。 (三)已确权登记的用水权证信息发生改变时,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市水利局申请变更登记,涉及多个权利人时,应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用水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原用水权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水库山塘名称、工程类型、总库容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水库山塘用水权量、水资源用途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5.多个权利人用水权权益比例发生变化的,提交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权益比例情况说明;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市水利局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查验、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审查符合变更规定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水利局应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进行变更。 (五)已经登记的用水权证因外力丧失用水权或权利人自愿放弃用水权的,权利人应及时向市水利局申请注销登记,当涉及多个权利人时应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用水权注销登记申请表、原用水权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因农村集体水库山塘及所在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等原因造成的用水权丧失的,提交水库山塘注销的有关材料; 3.权利人放弃用水权的,提交涉及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材料;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农村集体水库山塘及所在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等原因造成用水权丧失且权利人未提交注销申请的,由市水利局在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权利人。 (六)市水利局受理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查验、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水利局应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进行注销。 四、监督管理 (一)用水权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权利人应当协助水库山塘管理单位做好工程安全管理,服从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权利人不得破坏水库山塘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不得损害相关利益方用水权益,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工程调度运用与运行管护。 (二)本办法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不一致,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所登记的用水权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权利人应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市水利局在作出直接处置决定前,通过书面形式催告权利人限期主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权利人逾期未办理的,市水利局经公告30日后,可直接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告知权利人。权利人对市水利局作出的直接变更、注销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余姚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 2.余姚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3.余姚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附件1 余姚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
注:涉及3个以上权利人时,可在表格中增行(列)填写;行政村确认意见仅作为知晓相关情况的证明。 附件2 余姚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注:涉及多个权利人时,权利人名称应全部列出;行政村确认意见仅作为知晓相关情况的证明。 附件3 余姚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注:涉及多个权利人时,权利人名称应全部列出;行政村确认意见仅作为知晓相关情况的证明。 原文链接:余政办发﹝2026﹞25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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