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81309084337F/2026-85538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文件编号: | 余政发〔2026〕5号 | 生成日期: | 2026-04-1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政府办公室 |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BYYD00-202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 政策解读: | http://www.yy.gov.cn/col/col1229143481/art/2026/art_731893e4e8e24cd39e5dd41ac0a08ff0.html |
| 政策图解: | http://www.yy.gov.cn/col/col1229143482/art/2026/art_470a4f812a6f42c4ace0ab9c6699d6bf.html |
|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重大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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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重大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重大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余姚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DB33/T 1202-2020)、《浙江省水利水电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指南(试行)》(浙发改基综〔2021〕65号)、《浙江省公路工程全过程阳光造价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浙交〔2025〕5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以下简称“全咨”)是指为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综合性咨询服务,覆盖投资决策、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运维保修等阶段,包含项目管理与专业技术服务双重内容。 本办法的全咨服务模式以项目管理服务“1”为基础,叠加专业技术服务形成“1+N”服务组合。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对估算总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咨服务联动管理。建设单位在启动全咨服务采购前,应填写《余姚市重大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登记表》(附件1),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国资中心)及项目主管单位等就其必要性、合理性开展联合会商。会商会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召开,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国资中心)、项目主管单位同意后,形成《余姚市重大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会商意见表》(附件2)(以下简称“《会商意见表》”)。该会商意见将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维护公共利益和项目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服务机构、人员与选择 第五条 全咨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以由不超过2家具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组成联合实施的联合体。采用联合体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得通过联合体设置限制竞争的条款。 第六条 全咨服务工作实行咨询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及类似工程经验;承担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具备执业资格业务的各专项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专项服务的负责人,应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或能够证明其胜任能力的专业职称、业绩经验等。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需求,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选取服务机构。除符合法定可不招标情形外,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取,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三章 实施履约管理 第八条 合同签订与履约: (一)明确服务范围、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成果、验收标准、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组织内部法务、技术、财务等部门联合审查,保障合同合法合规、权责清晰。达成一致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公平。 (二)合同需明确以下关键内容,细化权责约定: 1.详细列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以下简称“全咨服务受托方”)具体服务领域、阶段任务、交付成果及验收标准,涵盖前期调研、方案设计、实施指导、后期评估等全流程服务;若全咨服务内容中涵盖某项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时,不得再包含对该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评估咨询服务。 2.联合体各方需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不得拆分招标范围内服务内容单独签约;合同中明确联合体各方共同权利义务、服务范围、责任划分及履约保证。 3.细化全咨服务受托方未按期交付成果、服务质量不达标、违反保密义务等情形的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同时明确建设单位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违约责任。 (三)全咨服务受托方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时限履行义务,建立项目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项目经理负责沟通协调,承担因成果质量缺陷或侵权行为引发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费用计取与支付管理: (一)建设单位结合项目规模、复杂程度、服务内容等因素选定合理计费基数,计费额度不得超出项目批复概算中全咨服务费用限额。 (二)合同中明确费用支付节点、比例及支付确认流程,阶段成果验收合格后,由全咨服务受托方提交付款申请及对应成果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办理支付。 全咨服务受托方完成对应阶段服务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义务履行完毕、无遗留问题后,办理款项结算。 第十条 服务过程监督与协调机制: (一)建设单位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咨服务受托方进行动态管控,核查人员履职与到岗合规性、服务进度与计划匹配度、过程资料完整规范性;发现问题及时出具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与时限,跟踪督办实现整改闭环。 (二)建设单位主导建立项目沟通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实施过程问题。全咨服务受托方配合建立多方沟通机制,按时参与协调会议,主动反馈服务问题并协助推进解决。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全咨服务内容、范围、费用或期限的,由建设单位与全咨服务受托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本办法及原合同核心原则。 第十二条 成果审核与验收评估: (一)各主要全咨服务阶段完成后,建设单位组建审核验收小组,依据阶段验收标准、合同绩效评估指标及《会商意见表》要求,重点对阶段服务成果、过程资料、绩效完成情况及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绩效评价体系阶段性建设成果进行综合验收;合格的出具阶段验收报告,不合格的要求受托方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受托方承担,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二)全咨服务全部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总体验收,结合各阶段验收结果,对照合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会商意见表》的要求,综合评定最终服务成果、整体服务质量、绩效完成情况及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绩效评价体系建设的完整性与有效性;验收合格的出具总体验收报告,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追究全咨服务受托方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全咨服务受托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有权暂停支付费用、要求限期整改、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一)提供虚假成果、隐瞒重要信息的; (二)擅自转包、分包服务内容的; (三)服务质量不达标、逾期交付成果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泄露项目涉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 建设单位存在违规干预服务、逾期支付费用等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规范全咨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为在我市承接业务的全过程咨询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若采用联合体模式,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就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将联合体各方统一纳入信用管理范畴。当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依法认定并追究直接责任方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可将相关不良信息同步记入联合体其他方的信用记录,并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举措。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基本建设项目采用全咨服务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余姚市重大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登记表 2.余姚市重大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会商意见表 附件1 余姚市重大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登记表
填表须知:1. 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受托内容中涵盖某项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时,不得再包含对该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评估咨询服务。2. 本表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中“项目管理”为必选项,若仅单独发生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可不登记本表。3. 本表一式四份,各相关单位存档备查。 附件2 余姚市重大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会商意见表
填表须知:本表一式四份,各相关单位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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