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 2026- 07- 16 09: 49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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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
| 索引号 | 11330281739458829L/2026-1010420910 |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7-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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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人社保追决字[2025]16号 当事人:宁波沃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建民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HU7L05。 法定代表人:张泉,公司经理。 宁波沃龙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伤职工张国田,身份证号码:211224********1053。其本人于2025年08月19日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10月15日作出余人社保付决字[2025]16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书,向张国田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140元。款于2026年06月08日支付至张国田银行账户。本中心于2026年06月25日向当事人宁波沃龙纺织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证明上述事实的依据:1.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浙余姚劳人仲案(2024)1943号;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0281执1839号之一;3.余人社保付决字[2025]16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书;4.银行支付凭证;5.余人社保追告字[2025]16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中心决定如下: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35340.00元支付至本中心。 本中心指定账户: 户名: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开户行:建行余姚支行 账号:33101995236050178810 如果你对上述决定不服的,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决定书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6年0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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