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 2026- 08- 07 10: 50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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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
| 索引号 | 11330281739458829L/2026-1010420996 |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8-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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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余人社保付决字[2026]17号 当事人:王保连,男,199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蔡湖村前王营84号,身份证号码:34120319971112****。 当事人:王阿郎,男,2001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蔡湖村前王营84号,身份证号码:34120320010201****。 当事人:余姚市众家沙石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四明西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PMU00C。 经营者:葛广,男,1973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芡乡尤村村葛拐组80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730125****。 当事人王保连、王阿郎于2026年06月30日向本中心申请关于工亡人员王金虎(身份证号码:34120319710701****)的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3.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备案登记表;4.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5.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6.王保连、王阿郎的身份证复印件;7.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浙余姚劳人仲案(2022)880号;8.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0281执2763号之二;9.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81民初6725号;10.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民终4913号;11.授权委托书;12.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公函。 本中心初审后,因当事人申请将工亡待遇支付到工亡职工近亲属账户,我中心于2026年07月02日向当事人寄送补正材料通知单,要求补正以下材料:注明所有近亲属(继承人)的公证书或法律文书。当事人于2026年07月17日补正材料。 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我中心于2026年07月17日受理其申请,于2026年07月02日向当事人余姚市众家沙石经营部发出催告,要求余姚市众家沙石经营部在接到催告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情况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相应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有权向其追偿。余姚市众家沙石经营部未履行催告义务。 查明,王金虎2021年04月14日在余姚市众家沙石经营部工作时感觉身体不适,在去医院途中诊断死亡,2022年01月26日向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03月25日经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发生该起事故时余姚市众家沙石经营部未为王金虎缴纳工伤在内的社会保险。本中心于2026年07月24日向当事人王保连、王阿郎邮寄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告知书,王保连、王阿郎未提出陈述、申辩。本中心于2026年08月02日向当事人余姚市众家沙石经营部、葛广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告知书,余姚市众家沙石经营部、葛广未提出陈述、申辩。上述事实有证据: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3.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备案登记表;4.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5.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6.王保连、王阿郎的身份证复印件;7.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浙余姚劳人仲案(2022)880号;8.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0281执2763号之二;9.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81民初6725号;10.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民终4913号;11.授权委托书;12.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公函;13.公证书;1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存根)余社工通[2026]17号;15.补正材料通知单(存根);16.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告知书余人社保付告字[2026]17号。 根据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81民初6725号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民终4913号,王金虎与余姚市众家沙石经营部于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11月7日、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4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浙余姚劳人仲案(2022)880号,余姚市众家沙石经营部应支付给王保连、王阿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38142元,合计人民币914822元,扣除王金虎家属已领取的款项70000元,实际再支付人民币844822元。另根据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0281执2763号之二,向余姚市众家沙石经营部、葛广执行到位54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以下项目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38142元。根据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浙余姚劳人仲案(2022)880号和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0281执2763号之二,余姚市众家沙石经营部已赔偿的70000元和强制执行到位的5400元无具体明细予以全额抵扣。故据此本中心作出如下支付决定: 先行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839422元。 如果你对上述支付决定不服的,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余姚市众家沙石经营部和葛广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6年08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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