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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余姚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 2026- 06- 10 16: 22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一、起草背景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405号)、上级财政部门裁量基准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余姚市财政执法实际,制定了《余姚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基准》分三大类共95项,分别为会计类25项、政府采购类58项、资金类12项,明确了首违不罚、免于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种情形制定裁量基准。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浙江省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通知》(余政办发〔2025〕66号)规定,会计类中有11项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只保留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处罚权限。

(二)适用对象。《基准》适用于余姚市财政局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三)实施时间。《基准》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

四、其他事项

(一)除特别说明外,《基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数。所称“不足”“不满”“大于”“小于”都不包括本数。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导致《基准》与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余姚市财政局

解 读 人:陈立军,联系电话:0574-89553008。

原文链接: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余姚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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