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A0037254
徐小芬
余姚市大隐镇下埠头路22号
公告单位: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