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余姚市公租房申报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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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城镇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宁波市公租房相关文件规定,现将申报2025年度余姚市公租房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余姚市凤山街道、阳明街道、梨洲街道和兰江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报途径 (一)符合条件的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向社区或村提出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向其单位注册登记住址(灵活就业登记)所在街道提出申请。 三、申报形式 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家庭按规定实行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若实物配租的房源不足,则实行货币补贴保障;若今年下达的财政资金不足,新申报家庭则实行轮候。 四、申报条件 (一)家庭类型和收入条件 须符合以下任何一类: 1.城镇住房救助家庭:主申请人具有余姚市城镇户籍,同时是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户主或持证人;共同申请人为上述证件中载明的在保人员。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具有余姚市城镇户籍,且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余姚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47822.4元。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具有余姚市城镇户籍,且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余姚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9704元。 4.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主申请人与余姚市注册登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余姚市人社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请前6个月在宁波市级或余姚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且主申请人学历、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荣誉称号、工作岗位等其中一项符合条件(详见《余姚市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相关规定》);新市民量化积分达到120分及以上;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余姚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9704元。 (二)住房条件 1.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宁波市无住房,或单人户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多人户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2.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宁波市无住房。 (三)资产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城镇住房救助家庭除外):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单人户36平方米、多人户人均18平方米)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18024.81元/平方米(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即15.612万元。 五、其他说明 (一)主申请人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宁波市城镇常住人口。共同申请人是指与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婚已成年子女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原则上,拥有住房(现有住房、合同备案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应通过货币补贴保障,不再予以实物配租。《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实施前已保障家庭,符合现保障条件的保障形式可不变。 (三)2025年余姚市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新增公租房保障户数指标为150户。新申请的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余姚市享受货币补贴保障仅限一次,且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等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咨询方式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和《余姚市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相关规定》。 (二)申报所需其他条件及相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村)咨询。 (三)住建部门咨询电话:62715378、62732861、62725102、89554954。 (四)中心城区四街道以外的公租房申请:以属地乡镇(街道)公告为准,具体请咨询各乡镇(街道)。 附件:1. 余姚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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