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座落于余姚市马渚镇乐安湖村的不动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序号
姓名
所在村
证号
声明人
备注
1
朱立明
马渚镇乐安湖村
余集用(1998)第021957103号
2
施宝六
余集用(1998)第021957745号
姚维军
特此声明。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