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3-26 10:07 来源:市工业用地整治中心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加强工业用地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工业用地高效集约利用,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工业用地项目的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要素进行全过程管理,起草了《余姚市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详见附件)。
目前文件已完成相关程序,为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现依法将文件主要内容进行公示,诚请广大市民谏言献策。
公示时间为2025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日,共计7天。在公示期内,如对公示项目有异议,可来人、来信、来电向市工业用地整治中心反映。联系人:许老师;联系电话:0574-89553775;通讯地址:余姚市南兰江西路288号;邮编:315400。为便于调查核实,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有明确的内容。来信请署名,来电请说明真实身份及联系电话,我们将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余姚市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意见(试行)》.doc
余姚市工业用地整治中心
2025年4月3日
一、起草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低效工业用地综合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起草的必要性
为加强工业用地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工业用地高效集约利用,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工业用地项目的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要素进行全过程管理,同时鄞州区、奉化区、慈溪市已出台对应的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工治中心2月起草了《余姚市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意见(试行)》,2月27日,中心向市法院、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等12个部门以及全市除四明山、大岚、鹿亭外的镇街、园区书面征求意见;3月4日,就《余姚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召开了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资规局、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余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中意宁波生态园参加的意见征求会,吸收了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市领导多次听取并进行修改完善。
四、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余姚市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主要是对适用范围、产业准入、建设管理、复核内容、违约处置、强化“标准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适用范围。全市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和存量工业用地项目在市场化转让、二次开发、司法处置时全部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用海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产业准入。动态调整“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完善优化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等约束性指标。修订工业用地项目遴选入围评价办法并强化对投资主体、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等方面的综合量化评价。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严控“两高”类项目用地。
(三)建设期管理。原则上要求签订《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30个月内竣工投产、54个月内达产复核。如设备、工艺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经属地镇街(园区)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适当延长达产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复核内容。固定资产投资由发改局会同属地镇街(园区)按《投资建设协议》复核,以达产时统计入库数据为准,3个月内完成;项目达产复核由市经信局牵头多部门联合开展,设立“3年+2年”复核期。前3年未达标的,支付违约金后可延长2年;累计达标的转入常态化“亩均论英雄”评价;其他指标(能耗、排放、研发投入等)由发改、环保、科技等部门按职能在次年3个月内完成复核,复核期为3年。
(五)违约处置。对固定资产投资不达标的企业递进式收回一级市场的优惠地价。重点项目按未达标比例(60%、80%、100%分档)分别以1.5倍、1倍、0.5倍系数追缴违约金;对非重点的工业投资项目的系数按70%执行。在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的基础上关联亩均税收考核,按照我市现行规上企业的亩均税收平均值作为考核计数。前3年未达标的按差额部分的0.3倍追缴违约金;第4-5年未达标:按差额部分的0.6倍追缴违约金,缴纳后视为履约。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量增加值、研发费用支出与营业收入比在复核期内一年度内全部没有达到约定要求的,允许其整改1年,整改后仍未达到约定要求的,结合亩均论英雄评价体系,按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政策。
以上复核内容如未达标,优先追偿履约保函,不足部分补缴违约金;拒不履行的,采取土地收回、限制交易、司法处置、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六)强化“标准地”出让。由属地镇街(园区)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地块建设要求、产业条件、“标准地”约束性指标等,并将转让限制条件及违约责任等纳入《投资建设协议》,该协议作为土地出让文件的附件提前告知地块竞买人,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受让人在签订《出让合同》之前,须先与属地镇街(园区)签订《投资建设协议》,否则土地出让无效。投资方原则上须在拿地后向市资规局和属地镇(街道、园区)分别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保函额度各为土地出让起始总价的10%。
(七)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业用地退还管理。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未能履行《出让合同》或投资建设,且拒不履行违约责任的,原则上在12个月内由属地镇街(园区)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资规局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回补偿协议;二级市场转让管理。受让对象原则上须为最新亩均绩效评价为A、B类或重点招商项目。适时出台余姚市工业用地一级市场差别化指导价,在土地挂牌时明确备注该地块周边一级市场的成交价。转让价格异常时政府可优先收购或限价;股权变更与司法处置。建立“标准地”项目的双向联动、信息通报机制,司法处置涉及工业用地转让的需联动落实“标准地”合同约定,司法机关处置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单位需限时反馈并落实“标准地”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