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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25-6234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5〕21号 生成日期: 2025-03-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蜀山大闸等8座中型水闸放水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蜀山大闸等8座中型水闸放水预警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蜀山大闸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蜀山大闸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闸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闸放水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充分发挥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蜀山大闸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撤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水闸上、下游姚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喇叭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蜀山大闸因泄洪及其它特殊情况放水(不包括平时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余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余姚市水利局、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蜀山大闸下游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社区)等。

第六条  市防指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监督余姚市水利局、丈亭镇、陆埠镇、河姆渡镇、蜀山船闸、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余姚市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蜀山大闸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协助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督促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对预警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水闸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蜀山船闸、丈亭镇、河姆渡镇、陆埠镇人民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及时向市防指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它异常情况;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巡查工作;做好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通知后,及时启动预警程序;通知沿姚江有关单位,督促各村(社区)委会及时通知沿姚江村民(居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向市防指报告,同时向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通报情况;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九条  村(社区)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姚江村民(居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和物资转移等防范措施;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影响生命和财产等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陆埠镇人民政府处理影响陆埠大溪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放水预警

(一)预警要求

在蜀山大闸实施放水前,由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组织开展放水预警工作。放水方案上报市防指审批,批准后及时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通报泄洪放水方案。管理中心根据市防指调度指令,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实施预警。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除外。

(二)程序和内容

1.正常情况下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将制定的放水方案,报市防指审批。市防指批准后,向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下达放水调度指令,并抄送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市防指根据区域雨情、水情和流域调度情况,可直接向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下达放水调度指令,并抄送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接到市防指放水调度指令后,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发出放水预警信息,并负责检查水闸下游工程管理范围内河道情况,遇到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负责通知水闸下游沿河各村(社区)委会,督促村(社区)委会及时通知沿河村(居)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

4.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沿河各村(社区)委会对辖区内河道进行巡查,发现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到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并向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通报。

5.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完成预警工作后,在预定时间执行市防指调度令,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加大放水流量时,按特殊情况下放水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泄洪放水预警:预测水闸将开启4孔,开启高度大于2m,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应提前1-2小时将预测泄洪流量等情况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发出预警信息。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做好各项预警和巡查工作,及时转移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预测水闸将开启8孔,开启高度大于5m,上下游水位差大于0.05m,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应提前1小时将预测泄洪流量等情况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发出预警信息。各预警单位应作进一步加强预警和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  非常情况下放水预警:遇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按预警工作需要,落实专人负责放水预警工作,明确预警岗位职责,建立放水预警联系网络,确保信息畅通,规范预警发布流程,开展放水预警培训、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需配备喇叭、电话、传真等预警设备,沿河适当位置设立放水预警警示标语、标牌,落实管理维护经费,确保预警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市防指对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余姚市水利局、余姚市姚东水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余姚市浦口大闸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浦口大闸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闸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闸放水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充分发挥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浦口大闸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撤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水闸上、下游姚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喇叭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浦口大闸因泄洪及其它特殊情况放水(不包括平时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余姚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市防指)、余姚市水利局、余姚市水库管理服务中心(陆埠水库管理站)、陆埠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社区)等。

第六条  市防指主要职责:在应急响应条件下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监督余姚市水库管理服务中心、陆埠镇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在非应急响应条件下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监督余姚市水库管理服务中心、陆埠镇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应急响应条件下负责协助余姚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执行预警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余姚市水库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负责浦口大闸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协助浦口大闸处理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浦口大闸对预警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余姚市水库管理服务中心(陆埠水库管理站)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浦口大闸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陆埠镇人民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及时向市水利局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它异常情况;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巡查工作;做好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九条  陆埠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通知后,及时启动预警程序;通知洋溪上游及沿姚江有关单位,督促各村(社区)委会及时通知沿姚江村民(居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向市水利局报告,同时向陆埠水库管理站通报情况;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十条  村(社区)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姚江村民(居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和财物转移等防范措施;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影响生命和财产等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陆埠镇人民政府处理影响陆埠大溪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放水预警

(一)预警要求

在浦口大闸实施放水前,余姚市水库管理服务中心(陆埠水库管理站)根据市水利局调度指令,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实施预警。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除外。

(二)程序和内容

1.正常情况下余姚市水库管理服务中心(陆埠水库管理站)将制定的放水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市水利局批准后,向水库管理服务中心(陆埠水库管理站)下达放水调度指令,并抄送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特殊情况下,市水利局根据区域雨情、水情和流域调度情况,可直接向水库管理服务中心(陆埠水库管理站)下达浦口大闸放水调度指令,并抄送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水库管理服务中心接到市水利局放水调度指令后,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发出放水预警信息,并负责检查水闸下游工程管理范围内河道情况,遇到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时,及时向市水利局报告。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负责通知水闸下游沿河各村(社区)委会,督促村(社区)委会及时通知沿河村(居)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

4.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沿河各村(社区)委会对辖区内河道进行巡查,发现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到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时,及时向市水利局报告,并向陆埠水库管理站通报。

5.水库管理服务中心(陆埠水库管理站)完成预警工作后,在预定时间执行市水利局调度令,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告市水利局。

加大放水流量时,按特殊情况下放水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泄洪放水预警:浦口大闸为抗旱节制闸,若在旱季水闸处于关闭状态,上游水位1.63m以上,需开闸放水时,中间孔闸门卧倒,待上游水位降至1.13m以下时,5孔闸门可同时放倒泄洪。陆埠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做好各项预警和巡查工作,及时转移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非常情况下放水预警:遇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按预警工作需要,落实专人负责放水预警工作,明确预警岗位职责,建立放水预警联系网络,确保信息畅通,规范预警发布流程,开展放水预警培训、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浦口大闸需配备喇叭、电话、传真等预警设备,沿河适当位置设立放水预警警示标语、标牌,落实管理维护经费,确保预警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市水利局对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余姚市水利局、余姚市水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余姚市临海浦闸、临海浦新闸、陶家路新闸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辖区内水闸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闸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闸运行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充分发挥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海浦闸、临海浦新闸、陶家路新闸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撤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水闸上、下游管理范围内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喇叭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临海浦闸、临海浦新闸、陶家路新闸等三座水闸因泄洪及其它特殊情况放水(包括平时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为余姚市海塘管理所。

第六条  余姚市海塘管理所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水闸工程的放水预警;及时向市防指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它异常情况;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巡查工作;做好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放水预警

(一)预警要求

1.白天放水时:拉响报警器鸣号三次,确认安全后间隔三分钟后开始启闸。

2.夜间排水时:打开下游探照灯,打开红色闪烁警示灯,打开闸室照明灯,拉响报警器鸣号三次,确认安全后间隔三分钟后开始启闸。

3.通知相关人员,认真做好防范措施,做到安全运行,做好记录。

(二)程序和内容

1.接收放水通知

2.开启闸顶预警灯及灯光(夜晚时)。

3.观察水闸上下游船只及水面工作人员,如有,通知其撤离。

4.确认安全后按闸门运行规程逐孔开启闸门。

5.开启闸门:做到先开中间闸门,后启两旁闸门,隔孔放水,先缓放逐渐增添泄流量。

6.放水时间:在常规状况下,做到随潮放水。为保护工程下游护坦,避免放凶水。在非常规排洪或预泄时,如遇雷阵雨、暴雨等情况,在确保水闸运行安全和放水安全的状况下,启闸放水。

7.运行期间:操作人员要及时巡回检查电源,闸门运行情况,观察水流状态、水位变化,以防潮水倒灌,并根据调度标准及时闭合闸门。

8.闭闸检查:①操作人员必须对泄水闸孔进行观察,检查闸门是否完全闭合,如发现有漏水现象的,重新闭合该孔闸门。②及时

地对上下游水位、启闸孔数、高度、泄水量等数据详细记录水文资料簿中,签上操作人员姓名。

(三)应急处置

预警人员发现水闸险情后,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上报险情,随时发现随时上报,并在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险情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八条  责任单位按预警工作需要,落实专人负责放水预警工作,明确预警岗位职责,建立放水预警联系网络,确保信息畅通,规范预警发布流程,开展放水预警培训、宣传工作

第九条  水闸需配备通讯、通信设备等预警设备,沿河适当位置设立放水预警警示标语、标牌,落实管理维护经费,确保预警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对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方案余姚市海塘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余姚市西横河闸、斗门闸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余姚市西横河闸及斗门闸等的安全管理, 做好水闸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闸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早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拖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水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放水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水闸上、下游马渚中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喇叭等。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西横河闸及斗门闸因泄洪及其它特殊情况放水(不包括平时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放水预警范围:余姚市西横河闸、斗门闸水闸上游 100 米至水闸下游 100 米。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余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以下简称市防指)、余姚市水利局、余姚市西上河水利管理中心、余姚市西横河闸及斗门闸下游马渚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村委会(社区)等。

第七条  市防指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监督余姚市 水利局、马渚镇、余姚市西上河水利管理中心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余姚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在非应急响应条件下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监督余姚市西上河 水利管理中心、马渚镇等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应急响应条件下负责协助余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执行预警管理工作。

余姚市西上河水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水闸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马渚镇人民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及时向市防指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它异常情况;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巡查工作;做好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九条  马渚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通知后及时启动预警程序;通知沿马渚中河有关单位,督促各村(社区)委会及时通知沿马渚中河村民(居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做好人员、物资转 移避灾等防范工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放水期间加强河 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 立即组织处置,并向市防指报告,同时向余姚市西上河水利管理中心 通报情况;负责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十条  村(社区)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 马渚中河村民(居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和物资转移等防范措施;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影响生命和财产等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马渚镇人民政府处理影响马渚中河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放水预警

(一)预警要求

在西横河闸及斗门闸实施放水前,由余姚市西上河水利管理中心组织开展放水预警工作。放水方案上报市防指审批,批准后及时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通报泄洪放水方案。管理中心根据市防指调度指令,一般情况下提前 2 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 1 小时实施预警。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除外。

(二)程序和内容

1.正常情况下余姚市西上河水利管理中心将制定的放水方案报市防指审批。市防指批准后,向余姚市西上河水利管理中心下达放水调度指令,并抄送马渚镇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市防指根据区域雨情、水情和流域调度情况,可直接向余姚市西上河水利管理中心下达放水调度指令,并抄送马渚镇人民政府。

2.余姚市西上河水利管理中心接到市防指放水调度指令后,向马渚镇人民政府发出放水预警信息,并负责检查水闸下游工程管理范围内河道情况,遇到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3.马渚镇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负责通知水闸下游沿线各村(社区)委会,督促村(社区)委会及时通知沿河村(居)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

4.马渚镇人民政府组织沿河各村(社区)委会对辖区内河道进行巡查,发现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到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并向余姚市西上河水利管理中心通报。

5.余姚市西上河水利管理中心完成预警工作后,在预定时间执行市防指调度令,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

第十二条  泄洪放水预警:预测西横河闸或斗门闸将开启三孔,开启高度大于2m,余姚市西上河水利管理中心应提前1-2小时将预测泄洪流量等情况向马渚镇人民政府发出预警信息。马渚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做好各项预警和巡查工作,及时转移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非常情况下放水预警:遇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 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按预警工作需要,落实专人负责放水预警 工作,明确预警岗位职责,建立放水预警联系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规范预警发布流程,开展放水预警培训、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余姚市西上河水利管理中心、马渚镇人民政府需配备喇叭、电话、传真等预警设备,沿河适当位置设立放水预警警示标语、标牌,落实管理维护经费,确保预警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市防指对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 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余姚市水利局、余姚市西上河水利管理中心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余姚市隐溪大闸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余姚市隐溪大闸的安全管理,做好水闸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闸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早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拖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水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放水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水闸上、下游隐溪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广播、传真、短信、现场告知等。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隐溪大闸因泄洪及其它特殊情况放水(不包括平时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放水预警范围:余姚市隐溪大闸水闸上游100米至水闸下游100米。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余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余姚市水利局、大隐镇人民政府及学士桥村村委会等。

第七条  市防指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监督余姚市 水利局、大隐镇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余姚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在非应急响应条件下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监督大隐镇等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应急响应条件下负责协助余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执行预警管理工作。

第九条  大隐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通知后及时启动预警程序;通知学士桥村,督促学士桥村村委会及时通知学士桥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向市防指报告,同时向大隐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负责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十条  学士桥村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学士桥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和物资转移等防范措施;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影响生命和财产等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大隐镇人民政府;协助大隐镇人民政府处理影响隐溪河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内容

第十一条  放水预警

(一)预警要求

在隐溪大闸实施放水前,由大隐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放水预警工作。放水方案上报市防指审批,批准后大隐镇人民政府通报泄洪放水方案。大隐镇根据市防指调度指令,一般情况下提前 2 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 1 小时实施预警。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除外。

(二)预警目的

确保隐溪大闸放水过程中,周边居民、水上作业人员及相关单位能够及时得到通知,避免因放水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三)预警原则

提前性:确保预警信息在放水前足够的时间内发出,以便相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应对措施。

准确性:预警信息应准确无误,包括放水时间、水量等关键信息。

广泛性:预警信息应覆盖到可能受到影响的所有区域和人群。

(四)预警机制

技术监测:在隐溪大闸安装水位监测设备和流量监测设备,实时掌握水闸的运行状态和放水情况。建立自动化预警系统,当水位或流量达到预设的放水阈值时,自动触发预警信号。

信息发布渠道

广播通知:与当地广播电台合作,在放水前特定时间段内,循环播放隐溪大闸放水预警信息,包括放水时间、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等。

传真预警: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组织发送传真预警通知。在放水前,将包含隐溪大闸放水时间、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的传真发送至相关接收方。确保传真设备正常运行,接收方传真号码准确无误,以便信息能够顺利传达。

短信平台: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向周边居民、单位及水上作业人员发送预警短信。提前收集可能受影响人员的手机号码,并确保信息能够及时送达。

现场告示:在隐溪大闸周边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告知放水信息和安全注意事项。

人员巡逻:安排专人在隐溪大闸周边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巡逻,发现人员及时进行口头通知和劝离。巡逻人员配备扩音设备,以便在现场扩大预警信息的传播范围。

(五)预警流程

当隐溪大闸需要放水时,由水闸管理单位确定放水时间和水量等信息,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技术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水闸状态,一旦达到放水条件,自动化预警系统触发。信息发布渠道同时启动,广播通知、短信平台等开始发布预警信息。巡逻人员迅速到位,在现场进行通知和劝离工作。在放水过程中,持续关注预警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预警措施,确保周边人员的安全。

(六)后期评估

每次放水预警结束后,对预警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收集公众反馈意见,了解预警信息的接收情况和效果,以便对方案进行改进。根据评估结果,对预警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按预警工作需要,落实专人负责放水预警 工作,明确预警岗位职责,建立放水预警联系网络,确保信息畅通,规范预警发布流程,开展放水预警培训、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大隐镇人民政府需配备喇叭、电话、传真等预警设备,沿河适当位置设立放水预警警示标语、标牌,落实管理维护经费,确保预警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市防指对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余姚市水利局、大隐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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