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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9- 23 14: 53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各乡镇(街道)教育党组织、民办幼儿园、乡镇(街道)总督学、责任督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顺利通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省教育厅“回头看”和国家级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针对新学期我市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财政下拨的补助经费和财务资产管理等问题,结合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行为

1.各园需在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进行审批(备案),并在学校显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内容为收费文件或依据、幼儿园执行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及时更新当年政策变化情况,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

2.各园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除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外(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不得另行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为幼儿在园学习生活期间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布”原则,实行据实结算的规定。

3.各园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园可以按月或学期收费。

4.幼儿因故退学,须按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核定退费;因刊播、散发虚假的招生简章(广告)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二、规范票据管理

1.各园依法使用专用票据进行收费,并严格遵守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的保教费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开具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

2.各园按收费标准所开具的收费票据,应据实按学期收集建册、登记入账。对于财政补助给各园的财政性专项经费如学生资助资金、普惠园补助资金统一使用《余姚市教育系统财政资金补助申请书》申请拨款,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财政配置下拨的国有资产及社会捐赠的物品或资金等,全部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其相关的收支票据要收齐收全、登记入账造册,以便检查。

三、规范财务运行

1.各园一经批准成立,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设银行对公账户,报审批机关备案。幼儿园各项收入应全额存入银行对公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幼儿园须规范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要求向批准办学的行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

2.各园必须依法配置财会人员,设置会计账簿,做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并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应按照会计档案有关规定对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3.各园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按时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4.财政下拨各园的经费补助和资产,实行项目管理,按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幼儿园获得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用于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600元/生•年(其中师训经费不低于800元/师•年),按照要求向教育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检查、验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5.各园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应分别登记建账。属于国有资产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接、入账(库)等相关手续,保证资产不流失,及时向教育或财政部门进行报损、报销。

四、其它要求

1.各园分立、合并、终止办学或变更举办者时,应依法组织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严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期间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严禁向本园教师或社会单位、个人非法集资。

2.各园依法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要充分认识严格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强化法人意识,成立以法人(承办人)为组长,副园长及教师代表为成员的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人。加强管理,对不严格按标准收费,无正规的税务发票,账目不清,资产登记混乱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加强各园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定期联合市场监管局、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将督查结果列入各园考核(年检)的主要内容。发现有财务人员配备不合格,违规收费,多收不退,国有资产流失和重大财务风险等行为的学校,督促整改,下发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严处。


余姚市教育局   余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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