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 09- 20 16: 26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 | 002972698/2024-00913 |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余姚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8-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指挥机构 2.2 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组织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预案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 4.4 应急响应终止 5 应急联动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应急准备保障 7.3 监测预警评估保障 7.4 资金保障 8 附则 8.1 宣传与培训 8.2 责任落实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加强区域应急联动,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减缓空气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余姚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预案体系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乡镇(街道)和开发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各地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根据上级指挥部预警提示信息,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定期会商研判,科学确定预警范围。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根据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对其实施差异化管控。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指挥机构 成立余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同),作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府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综合执法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市电信局、余姚供电公司、中国移动余姚分公司、中国联通余姚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市指挥部的组成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和应急值守工作; (3)组织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根据市指挥部指示,组织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督查和考核; (6)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7)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 (8)联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9)建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0)做好与上级指挥部办公室的沟通对接工作; (11)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市级新闻媒体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指导做好舆情处置及引导工作,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2)市府办:根据大气重污染程度及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宁波市相应指挥部报告相关紧急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余姚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检查指导各地各部门履行应急管理职责情况;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3)市发改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电力运行调度,做好能源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发电企业优先使用优质煤。 (4)市经信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地执行重污染天气预案和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清单化管理。 (5)市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中小学和幼儿园做好防范教育工作,督促直属学校和各乡镇(街道)依据应急响应专项方案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市公安局:负责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按照预警级别执行机动车限行管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抽测;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更新移动源项目清单;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市级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8)市资规局:负责制(修)订矿山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督促、指导、检查各地落实相关矿山整治的扬尘控制措施;及时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矿山企业清单;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市住建局:负责制(修)订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组织实施相关工地扬尘控制措施;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督促、指导、检查相关工地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城市道路扬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清单;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市交通局: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响应专项方案,保障市区公众出行;督促各单位落实市域公路保洁和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控制措施;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清单;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12)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13)市应急局:指导督促各地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4)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秸秆露天焚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执法检查。 (15)生态环境余姚分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牵头制(修)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对各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加强大气污染源执法监管。 (16)市政府房屋征管中心:负责制订依法征迁项目房屋拆迁工地的扬尘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督促、指导、检查各地落实折迁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时制定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有关拆迁工地清单;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7)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余姚供电公司:负责应急响应企业用电监测和绿色电力调度;做好对拒不执行应急强制减排企业依法实施限制供电等措施;负责组织落实电力工程扬尘控制措施。 (19)市电信公司、中国移动余姚分公司、中国联通余姚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畅通保障;按规定为重污染预警提供短信等通信服务。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2 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组织机构 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3 咨询机构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总结评估,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日AQI可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预警信息未发布、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应实时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专家参与会商。 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应急响应期间,密切跟踪污染态势,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 3.3 预警发布 在收到宁波市级预警发布通知,辖区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1)通过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OA或传真等方式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地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短信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宁波市指挥部通知要求,变更或解除相应级别预警。预警变更或解除与发布程序一致。 4 应急响应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属地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 预案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已发布宁波市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余姚; (2)出现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处置的大气重污染事件。 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2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专项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市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重污染天气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指挥部)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及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4)市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重污染天气区域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协调重污染天气区域周边地区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与相邻县(市、区)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6)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4.3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其中,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源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 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地可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要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保障类、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达到A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或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肺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3.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必要时可临时停课;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其他溶剂型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 10 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3.4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4 应急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 应急联动 加强与周边县市区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收到上级指挥部的区域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提示信息后,市指挥部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市预案,迅速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应对信息。 本市严重污染受外来影响明显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和建议,要求区域协作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6 总结评估 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中意宁波生态园指挥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余姚工业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每天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和措施落实情况。 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中意宁波生态园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将本单位、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对重污染应急应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和市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中意宁波生态园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每年对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相应工作。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7.2 应急准备保障 每年组织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涉气工业企业应全覆盖。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 7.3 监测预警评估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加强空气质量预测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组织对重污染天气成因、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宣传部门加强协调,督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7.4 资金保障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应急响应等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8 附则 8.1 宣传与培训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引导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8.2 责任落实 市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组织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负责解释。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三个预案的通知》(余政办发〔2020〕95号)中,《余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余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2.余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余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附件2 余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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