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1)余姚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991号
宁波江北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余姚市泗门镇耀江华府3幢502室
2
浙(2021)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26496号
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单位: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