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45316号
钟建东
余姚市城区月华苑27幢207室
公告单位: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 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