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
04-
18
16:
24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余姚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我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规定,草拟了《余姚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烦请于2024年4月15日-4月25日,将意见通过电话或邮政快递方式反馈至余姚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李兴鹏 联系电话:0574-89555621
通讯地址:余姚市阳明西路367号717办公室
余姚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5日
附件
余姚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意见征求稿)
为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根据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作出决定或确定行动方案的活动与过程,对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中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全市农业农村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1.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2.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
3.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等专项规划;
4.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二)涉及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等农业领域内涉及“三农”工作政策(措施)包括:
1.粮食生产及重要农产品保障方面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3.农业政策保险方面的;
4.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方面的;
5.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
6.乡村建设方面的;
7.现代农业及乡村产业发展方面的;
8.宅基地管理制度方面的;
9.农村改革方面的。
(三)农业农村领域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包括: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生态环境污染整治项目;
3.乡村整治提升项目;
4.根据《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列入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下列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
(一)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二)局内部机构调整、工作机制改革及认识、财务、后勤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
(三)例行性且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四)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五)决策事项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的落实事项。
四、局政策法规科每年年初向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公开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于需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年度目录进行管理。
五、年度目录征集完成后报局党委会审议,通过余姚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开。
六、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研究采纳意见等情况通过余姚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征集时间、反馈渠道等要素。未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律不开展合法性审查。
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意见征集除采取网上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等形式征求意见。
八、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九、按照“谁实施、谁解读”的原则,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实施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解读事项制定的基本背景、基本内容、主要措施等。
十、本标准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