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决策 > 重点工作
索引号: 002973420/2024-61629 内容分类: 重点工作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日期: 2024-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司法局
《宁波市交通、文化广电旅游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制定情况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市委“一号改革工程”,有效提升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积极探索包容审慎执法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市司法局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梳理编制了各自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制定过程

2023年,市司法局相关业务处室面向市级主要执法部门征集我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相关条款,经研究,首批确定市交通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参与制定《宁波市交通、文化广电旅游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在收到二家单位提交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后,市司法局相关业务处室向各区(县、市)和市级执法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在充分研究论证,并报经法制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审议后予以印发。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据此,《宁波市交通、文化广电旅游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列举了3种情形,主要是对交通领域、文化广电旅游领域“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进行细化,明确裁量标准。

四、主要内容

市交通局不予行政强制事项1项,为特定情形下,车辆未取得营运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市文广旅游局提交的不予行政强制事项2项,为特定情形下,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以及印刷、复制单位未留存备查材料的情形。

五、施行时间

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宁波市司法局,解读人:任辛,联系电话:0574-8730666。

政策原文: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宁波市文广旅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文化广电旅游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通知》

政策原文: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交通局、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文化广电旅游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的通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