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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24-8437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4〕84号 生成日期: 2024-1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余姚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余姚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称“创新基金”)运作与管理,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23〕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政策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创新基金的投资引导,鼓励天使投资机构(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企业等实施投资并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第三条  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投资运作。

第四条  创新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根据投资进度分年度到位。资金筹措工作由宁波舜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落实。

第二章  管理及运作方式

第五条  设立余姚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市府办分管副主任、科技局局长任副主任,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管理中心、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市税务局、舜工集团等单位分管领导任委员,主要负责创新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审议投资退出情况及亏损资金核销报告等。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牵头协调投资退出情况及亏损资金核销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  余姚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主体为余姚市舜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资公司”),代表创新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基金公司由国有投资公司单独设立,具体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

第七条  创新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投向科技团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跟投对象为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与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同进同出”。

第八条  创新基金通过市国有资产平台公司注入基金公司,以基金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市国有资产平台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

第九条  基金公司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要求对创新基金实施管理,按照注册资本金到位额度6%比例提取年度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投资活动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设备信息、交通差旅、人员薪资、会议劳务、日常办公、中介委托、财务成本等费用支出。管理费由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管理公司、宁波舜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其中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管理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标准,以市科技局为见证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第三章  跟进投资

第十条  跟投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是指创新基金在不早于宁波市天使引导基金投资前提下,以共同投资、同股同权方式支持余姚市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的投资方式。跟进投资时投资额不超过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该项目的投资额;投资估值不高于本轮拟跟投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的初创期科技企业应在余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成立且符合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设置的投资条件。

第十一条  跟投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跟进投资是指创新基金在不早于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投资前提下,以共同投资、同股同权方式进行投资,投资重点对象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产业化项目、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市场化发展项目等。跟进投资时投资额不超过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对该项目的投资额;投资估值不高于本轮拟跟投的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投资的企业应在余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成立且符合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设置的投资条件。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及退出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实施后,基金公司可在被投资企业或投资方提出明确要求时,可加入董事会行使表决权,但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跟投股权通过转让(含回购)方式退出的,应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跟投的股权,在同等转让条件下,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自基金公司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单项跟投项目实施清算或退出后有亏损的,应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相应损失。退出后有收益的,创新基金净收益的80%留存创新基金专户用于滚动投资,10%奖励给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管理公司,10%给予余姚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公司宁波舜工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创新基金资金须委托一家余姚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余姚分支机构管理,由基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拨付、结算、资产保管等事务。

第十七条  创新基金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基金公司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并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报告,提请审议投资退出亏损资金核销报告,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创新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公司等可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市国资管理中心应遵循创新投资特性,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为考核指标,大力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投资氛围,构建投资风险容忍机制,支持基金公司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创新型创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跟投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宁波市天使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如有调整,参照宁波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余姚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余政办发〔2022〕9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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