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搞好征兵、预备役工作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3、负责本辖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人才资源开发、城乡居民和农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4、认真执行村镇建设和管理规划,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环保环卫等工作,依法进行管理和 监督,并做好防火、防灾、防汛、防震、救灾、社会救济等工作以及社区居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5、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7、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8、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