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4-83367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4〕68号 | 生成日期: | 2024-10-2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天一甬宁保”参保工作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4号)及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发《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甬医保发〔2024〕18号)、《关于做好2025年度“天一甬宁保”参保推广工作的通知》(甬医保发〔2024〕21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天一甬宁保”(以下简称甬宁保)参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居民医保。本市户籍人口参保率达99.5%以上,其中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一级和二级)、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特困供养对象(指原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及孤儿等医疗费由政府补助的困难群众参保率达100%。 (二)甬宁保。持续发挥各地各部门的指导、推动作用,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天一甬宁保”参保覆盖面,力争达到参保建议数,确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详见附件1)。 二、基本政策 (一)居民医保。 1.参保对象: (1)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本市范围内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不限户籍和国籍)。 (3)0-6个月非本市户籍新生儿,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宁波市基本医保且待遇正常的,可由父母一方持户口本及本市有效居住证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若新生儿与父母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的,还需同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4)2025年度起,连续参加宁波市居民医保婴幼儿档的非本市户籍婴幼儿,本人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在集中参保期实施默认续保,无需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可直接进行缴费;本人未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可参照非本市户籍0-6个月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 (5)其他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参保时间:集中参保期为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2月25日(享受待遇年度为2025年度)。 3.筹资标准: (1)成年居民档。个人缴费780元(含30元长护险),财政补助2090元。 (2)婴幼儿档。个人缴费630元(含30元长护险),财政补助1000元。 (3)中小学生档(含其他未成年人)。个人缴费290元(含30元长护险),财政补助370元。 4.参保缴费: (1)各类居民 ①对于集中参保期前正常参加2024年度居民医保且符合2025年度参保条件的对象(跨年龄段变更参保类别的除外),默认为按原参保类别继续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 ②对于跨年龄段变更参保类别的参保人,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在集中参保期前统一完成停保工作,由个人重新办理参保登记。 ③对于新增或变更参保类别需由个人办理2025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参保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由本人办理或授权他人代办,也可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及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局窗口办理。 ④本市户籍新生儿可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出生一件事”联办模块申请办理。 ⑤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参保对象(含办理居住登记的6个月-6周岁婴幼儿)需前往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及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局窗口进行线下办理。在参保资格实现系统校验前,各地应严格对持居住证人员的参保资格进行人工核验。 以上各类居民在默认参保或办理参保手续后,应及时通过税务部门线上自主缴费渠道(包括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浙里办”APP、“宁波税务”APP、宁波电子税务局等,下同)、各合作银行网点柜面查缴等方式完成选档缴费。选择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的,应在确认已办理银行委托扣款手续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存入足额款项,由税务部门定期发起批量扣款业务。缴费时间截至12月27日。 (2)学生 ①在本市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籍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将名单录入“浙江省学生医保服务平台”,完成参保手续。 ②学生参保手续完成后,由学校通知学生进行缴费,学生(或家长)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线上自主缴费渠道完成缴费,也可通过向指定银行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银行卡内存足缴费金额后由银行代扣代缴。 (3)资助参保对象 ①资助参保对象的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民政、残联等部门信息为准,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无需个人操作。 ②个人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时属于资助参保对象,办理参保后退出资助参保范围的,下年度居民医保的资助参保资格继续有效。 ③个人办理参保时不属于资助参保对象,在集中参保期末比对时发现其已成为资助参保对象的,应为其办理退费和资助参保手续。 ④个人已办理下年度居民医保,在下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中途成为资助参保对象的,个人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不退还。 (4)本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使用个人历年账户余额支付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5.连续参保激励约束: (1)激励政策。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限额。对当年统筹基金零报销的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限额。两项激励累计提高总额度不超过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参保人员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累计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2)约束政策。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居民在参保缴费的同时,可通过补缴未参保年度保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 (二)甬宁保。 1.参保对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且不设置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户籍等前置条件。 2.参保时间: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2月25日。 3.缴费标准: (1)未成年人〔200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档参保人员50元/人。 (2)其他参保人员100元/人。 4.参保缴费: (1)个人购买。积极动员个人购买,可通过扫码我市甬宁保参保专属二维码(见附件2)等途径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使用个人历年账户余额为本人和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购买。 (2)集体购买。鼓励用人单位使用工会经费等方式为职工集体购买,鼓励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为居民集体购买。 (3)资助参保。参保期内,本市户籍的特困、低保、低边、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不需个人操作。 5.保障范围及期限: (1)保障范围。甬宁保赔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行有效衔接,重点保障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经上述基金支付后仍由个人负担的合理且必需医疗费用。2025年度产品保障责任按照“责任范围不变、总体保额不变、鼓励长缴多得、区分既往群体”的思路,在保持上年度责任范围的基础上,根据连续参保、既往病史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3)。 (2)保障期限。2025年1月1日0时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产品不设等待期,赔付享受条件和结算周期与参保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三、工作安排 采取将居民医保与甬宁保参保推广工作同部署、同推进的方式进行,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快速推进阶段(2024年10月21日-11月底)。 由市委宣传部通过“余姚发布”微信公众号,市融媒体中心牵头通过余姚电视台、《余姚日报》等传统媒体,以及“姚界”APP等新媒体平台进行针对性宣传,市直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宣传发动,营造积极浓厚的参保氛围。 1.居民医保。各乡镇(街道)和教育部门周密组织、有效动员,督促指导所属村(社区)和学校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教育部门应在2024年11月15日前将学生参保名单录入“浙江省学生医保服务平台”,各乡镇(街道)应在11月15日前将新增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浙江省基层医保服务平台”,同时做好信息核对和缴费提醒,及时跟进查漏补缺,并做好无参保意愿人员的书面确认登记工作。 2.甬宁保。市直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承保公司在第一时间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渠道推进参保(个人购买的应扫我市专属码),上述单位应采用集体购买或动员个人购买等方式确保职工及家属应保尽保,各乡镇(街道)协同承保公司全力推进辖区内居民参保,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协助配合,提高参保率。 (二)收官扫尾阶段(2024年12月)。对工作进度滞后的乡镇(街道)做好督促指导,找准薄弱环节充分挖掘潜力,汇聚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已基本完成的乡镇(街道)做好查漏补缺,确保全市整体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浙里惠民保”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举措,是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更是有效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的有力抓手。要切实站在讲政治、顾大局、惠民生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对标对表抓好落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本地域、本专业、本行业的特点优势,各司其职、高效协同、一体推进,拧成一股绳、下好一盘棋。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主体主推责任,积极抓好辖区内居民医保及甬宁保参保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市融媒体中心要利用资源优势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医保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和具体业务的督促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加强基金专户管理;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保险费征收工作,加强缴费业务的培训指导;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做好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各类政府资助参保对象的准确信息;市金融发展服务部门要协调、监管承保公司的业务行为,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动员银行机构发动服务对象参保。 (三)科学督促指导。市政府将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结合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定期进行数据晾晒、督查通报,扎实有力地推进居民医保集中参保。医保部门和金融发展服务部门要科学制定甬宁保承保公司推广方案和考核办法,充分调动承保公司积极性和主动性,督促承保公司做好与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国有企业、民营规上企业等单位之间的衔接和配合,指导乡镇(街道)继承发展去年推广的成功经验,力争新年度甬宁保参保人数不下滑。 (四)广泛宣传动员。各地各单位要积极采用群众看得见的事例、听得懂的语言,讲清居民医保和甬宁保的各项利好,特别是今年作为国家层面健全居民医保参保长效机制的开局之年,对群众后续是否能享受更好的居民医保待遇至关重要,要将连续参保的激励约束政策讲清楚、说明白;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全面参保缴费集中宣传月活动,针对重点人群、主要政策、重要场所,广泛开展参保宣传,积极营造依法参保、主动参保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全民医保城市建设。 附件:1.余姚市甬宁保推广工作责任片区划分情况一览表 2.余姚市甬宁保参保专属二维码 3.2025年度甬宁保保障方案一览表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1 余姚市甬宁保推广工作责任片区划分情况 一览表
附件2 余姚市甬宁保参保专属二维码 附件3 2025年度甬宁保保障方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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