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大隐镇第二幼儿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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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幼儿园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62912282 学校简介: 大隐镇第二幼儿园是2010年8月由大隐人民政府投资创办的全公办幼儿园。园所总占地面积5015平方米,教学楼总建筑面积3126平方米,户外体育活动场地总面积3400平方米(运动场地面积3200平方米,用于游戏的绿化面积200平方米)园舍环境优美、配套设施齐全,户外场地铺设了专用塑胶地面,设有戏水池、玩沙池、涂鸦区、户外建构区、户外娃娃家、种植园以及各种大中型玩具,整体布局合理,配有科学探索室、美工创意室、亲子阅读吧等多功能专用教室,为幼儿的学习生活提供了良好的物质条件。 目前,我园现有5个班级98名幼儿。我园有25名教职员工,其中专任教师12名,在编教师6名,学前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100%,教师资格证持证率100%。且为了更好的保障每位幼儿的学习和生活,我园每个班级配有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建园来我们获得了宁波市巾帼文明岗、宁波市现代化达标幼儿园、余姚市4A级平安校园、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集体、余姚市示范家长学校、余姚市早教点、宁波市A级示范食堂、余姚市先进幼儿园、浙江省二级三星级幼儿园、余姚市第三轮园本研究示范幼儿园、德育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我们坚持秉承“用爱、用心做最温馨的教育”。从规范起步,慢慢走向属于自己的园所特色。 余姚市大隐镇第二幼儿园章程 (2023年11月3日经第二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11月15日经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23年11月15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余姚市大隐镇第二幼儿园;简称大隐二幼 ;地址为大隐镇章山新村28幢;邮政编码315423。 第三条 本园由余姚市教育局举办,经余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 教育局。 本园为公办全日制二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园面向面向大隐施教区招生,招生对象为 3-6 周岁的幼儿。办园规模为 6 个班级,总体不超过 180 人。在条件允许下可招收 3 周岁以下的幼儿。 第五条 幼儿园“专注孩子 专注成长”为办园理念,以 “文明、创新、和谐、团结”为园风,以“健康、自信、快乐、感恩”为发展目标。旨在营造舒适、温馨的园所氛围,让孩子在玩中学,学中乐,鼓励孩子积极探索,富有创造性展现。培养孩子的自主意识,尊重孩子的想法。开展家园互动,鼓励家长的参与,让我园成为社会满意、家长信任,幼儿喜欢的幼儿园。 第六条 幼儿培养目标为:幼儿在具有引导性的环境之中,通过对多种教育活动的体验式参与,在身体健康、认知、语言、社会性、情感、创造性等方面获得整体而可持续的发展,并具有良好学习品质。在不同领域的教育内容支持下,通过多元的感知、体验、探究,初步形成外部世界的经验与理解,形成探究的习惯从而获得学习经验。在积极主动的活动以及平等、民主、亲密的交往中,形成对自我的积极体验建构自己的意义世界,体验爱祖国爱家乡的情感,初步形成完整和谐的人格。 教师发展目标为:树立正确教育观,热爱幼儿,规范教学,勤于钻研的师德师风。努力打造师资队伍稳定、成长方式多样,梯队建设完善的保教队伍,坚持开展教研活动,教研活动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力求实效。 第七条 根据基础性课程以及特色园本课程相结合的原则,在《体验式学习与发展课程》总目标的引领下,开发 本土教育资源的优势,让其作为课程内容的补充,开阔孩子们的眼界,丰富孩子们的经验,弥补幼儿园教育资源的不足,拓展幼儿园课程的内容。结合教师、家长、幼儿参与下,经过不断的收集整理,渗透乡土课程,引导幼儿在经历中学习,在生活中学习,在游戏中学习。形成了以“印心 印行 印性”的核心课程目标理念。 印心:对生活中美的事物有敏锐的感知和体验,有初步的审美兴趣和情趣,并形成对祖国,对家乡至情至理的情感。 印行:形成主动学习,乐于探究,勇敢的尝试和大胆的想像表达。 印性:拥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习惯,优乐的品行。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幼儿园标识 第九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三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对内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九)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十)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九条 由于我园党员人数不足,尚未成立党支部。但我园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加强我园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提高我园教职工队伍的建设质量,保障幼儿园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保教主任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 后勤、保健、安全和家长工作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本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园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幼儿家长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家长、教职工、幼儿园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预决算、会计事物均由大隐镇人民政府教育核算中心办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本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本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园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利用本土资源开发个性化的园本课程,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本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本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三十三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四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七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第三十七条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 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八条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三十九条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四十条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 2 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 1 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四十一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十二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四十五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 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 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第四十九条 本园依靠大隐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条 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 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九章 幼儿园资产 第五十一条 本园为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 第五十二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本园重视美工创意室、图书室、建构室等专用教室的建设,为幼儿多样化的学习活动提供切实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园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报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面向大隐全乡镇幼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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