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黄家埠镇中河小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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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完全小学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58227104 学校简介: 余姚市黄家埠镇中河小学位于黄家埠镇五车堰村,始建于1916年,由在上海钱庄办事的胡善登等人筹款建立,学校初期以胡氏二十二世希明公尊号为校名,有6个班级,2、3百名学生,首任校长是陈宗英。在漫长的岁月中,希明学校曾经培养了不少人才,余姚第一位为国捐躯的女烈士陈忆姜的小学时期就是在这里度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希明学校由中河乡人民政府接管,1952年迁至沈家祠堂,改名为“中河小学”,文革期间,又改名为“四联小学”并附设“回龙公社五七中学五车堰分校”,有小学六班,初中三班,学生400余人,教师20余人,1993年,在侨胞胡谷泉先生的捐助下,中河小学易地新建,学校现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绿化面积750平方米,运动场地面积3400平方米。 学校现有5个教学班,119名学生,教职工9人。学校建有图书室、多媒体教室、美术教室、音乐教室、录播教室、安全体验馆、计算机教室等功能室,校园网络实现全覆盖。学校的校训为“明理崇德、求知求真”,并形成了“团结,勤奋、务实、进取”的校风,“严谨、求实、创新、乐教”的教风,“勤学、善思、合作、乐学”的学风。学校历年来已取得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宁波市卫生先进单位、宁波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先进单位、宁波市中小学数字化达标学校、宁波市数字化校园、宁、余姚市小班化教育实验学校、余姚市德育工作特色学校等荣誉。2016学年,在上级教育部门的正确引领和大力支持下,学校提出“知行合一,立德树人”办学新理念,在上级主管部门、镇政府、镇教辅室的大力支持下,学校不断加大投入,加强安全体验馆、心理活动室的硬件建设,充实和完善硬件配备。但随着生源的逐年萎缩,2023下半年始,学校新一年级开始停招,学校已正式迈开退出历史舞台的脚步。 学校地址:余姚市黄家埠镇五车堰村孝子弄47号。 余姚市黄家埠镇回龙(中河)小学学校章程 (2023年 11 月 20 日经教职工大会审议,2023年 11 月 23 日经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通过,2023年 12月 13 日经教育局同意备案,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黄家埠镇回龙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余姚市黄家埠镇回龙小学;简称黄家埠镇回龙小学;英文译名为Huang Jiabu Huilong Primary School;地址为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回龙村;邮政编码为315464。 第三条 学校由余姚市教育局举办,经余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黄家埠镇回龙村、杏山村、华家村及回龙居委学区内适龄儿童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的余姚市户籍儿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18个班级,总体不超过720人。 第五条 办学宗旨:办人民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全面提升学校的综合办学质量与水平,突出礼仪教育的“知行合一”,全面体现四园思想(精神文明的校园、发展个性的乐园、丰富知识的学园、整洁优美的花园),把学校打造成为一所重内涵发展、求均衡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市内一流非中心农村小学。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知书达理、健康向上(有文化,懂礼仪;有教养,通事理;积极乐观,身心健康)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争做“四有”好教师(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礼仪教育”的办学特色,确定“共筑希望,共赢精彩”的办学理念,提出了“明礼崇德,求知求真”的校训和“团结、勤奋、务实、进取”的校风,倡导“严谨、求实、创新、乐教”的教风和“勤学、善思、合作、乐学”的学风。 学校有自己的校歌《回小之歌》,右下图为校徽标志。校徽标志的主体部分为黄色的英文大写字母“H”“L”的巧妙组合,是校名中“回龙”二字的首字母,代表回龙小学,同时这两个字母带有酷似龙头和龙尾的形象设计,寓示新时代回小的学子龙腾虎跃般的朝气与活力,很好地诠释了我校“自主和谐、活泼进取”的校风;蓝色的背景图案如同浩瀚的知识海洋,任回小学子尽情遨游;又如广袤的蓝天,任回小的雏鹰展翅高飞。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十一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余姚市教育局党委。学校按党建工作经费不少于公用经费1%的标准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校长室(党务办)、教务处、大队部、总务处、工会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 建立校监会,负责监督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在充分酝酿提议、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工作。积极创建好校史室(荣誉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规范办学行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建立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确立“党支部--校长室—大队部全面负责—年级段分级管理—辅导员齐抓共管—任课教师全员配合”的责任链,聘请法治副校长参与德育工作,实现德育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大队部全面负责学生德育工作,制定学年工作计划,抓好辅导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做到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每学年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少先队员、先进班集体、优秀中队等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工作。 着力打造礼仪、平安、文明、绿色校园等,培养学生“知书达理、健康向上”的行为习惯。加强学校礼仪文化特色建设,提升学校文化品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班主任带领全班学生,采用学生自主管理模式,对班级中的各种资源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以实现教育目标的组织活动,实现教育目标,使学生得到充分的、全面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社团活动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发展的重要载体。社团活动具体由教导处进行管理,采用双向选择的方式形成学校社团和年级社团。社团活动要以学生发展为本,使每个学生都能根据自己的爱好与特长参加社团活动,培养他们的一技之长,参与率达到100%。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建立劳动教育清单制度,明确家务劳动、校内外劳动时间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学会 1 至 2 项生活技能,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素质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制订课程计划,具体由教导处实施。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和中小学生“五项管理”规定,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把减负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大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遵循教育规律,尊重青少年学生成长规律,制定提升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建立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机制,健全引导教师潜心育人的评价机制,拓宽以完善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发展的多元评价办法。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实行分类评价,扭转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的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发挥教育评价的积极正向作用;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导向,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落实“双减”政策,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得随意停课,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六小时,不利用课余或节假日安排集体补课。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五认真”、“教学常规”等要求,教务处要认真抓好备、教、批、辅各教学环节的管理,组织好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活动。 各科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依据减负文件精神,一至二年级探索符合低年级学生身心特征、形式丰富的评价方式,三至六年级每学期自行测评,不对学生成绩进行排名。结合教研室等上级部门的调研,每学期对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等学科进行系统性的评估,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 第二十七条 课堂教学改革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打造“学导课堂”,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行星级评价制度,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体育节)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以课堂为主渠道,团体辅导和个案教育相结合,每学年利用心理健康教育周、“心灵驿站”、心导师、红领巾广播栏目等平台,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认真开展艺术、科技、劳动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上好各类科学艺术劳技课,在课堂上学技能。创设各类节日平台和实践基地,如:读书节、五月劳动节、体育节、五月艺术节、劳动实践基地等,给孩子展示的舞台,推进学校科学艺术劳动教育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数字教育为引领,把信息技术手段有效应用于教学与科研,注重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教育信息化的硬件与软件设备设施建设,加强教师的教育信息化培训,推进学校智慧校园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教科师训处制定教科、师训、教师专业发展等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教科师训处需做好各级课题的立项申报工作,做好立项课题的实施、检查、总结、鉴定及推广工作;要指导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反思、案例,定期开展好“丹书论坛”,出好校刊《丹书苑》。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文件精神,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往返用中餐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食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665.82万元,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1.4万元,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科学室、图书室、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镇教育核算中心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对学校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定期召开家委会会议,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卫生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代表)审议、党支部委员会通过,并报余姚市教育局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组织会通过,报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黄家埠镇五车堰村村民(含居住本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2023年9起停招新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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