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常态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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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常态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做好农房登记发证后半篇文章,根据《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2022〕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1〕54号)等文件要求,以登记成果入库汇交和颁证到位为标准,推进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常态化轨道。 二、二、工作内容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工作内容包含:权籍调查(含测绘)及入库、收件受理、初审、公告、复审、核定登簿、缮证贴图、发证、资料扫描、资料袋交档案室装订归档。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确权登记主要登记类型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补换证。首次登记在近期的常态化工作中区分为常规版和村镇联审的批量版。 村镇联审的批量版首次登记确权工作,继续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发〔2018〕105号)执行,《实施细则》“第三章依法补办”明确:1.2014年3月27日前建造的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的历史遗留违建农房若符合补批,适用“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联合补办审批表”;2.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余农房办〔2021〕4号)主要是相关农房确违拆违的意见通知,农房占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登记确权工作按《实施细则》执行:1.建房时间在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的农房确因超占批准面积不足一间房屋(50平方米)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2.建房时间在2014年3月27日之后的农房,超占批准面积3%或5平方米内属正常误差,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常规版首次登记确权工作,由权利人持合法的权属来源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资规所申请首次登记,资规所工作人员按照《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确权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中的首次登记章节开展工作,若农房占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执行规则与村镇联审的批量版首次登记一致。 未办理农房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类型登记由资规所工作人员按照《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确权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中的相关章节开展工作,其中转移登记业务在余姚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谭家岭东路2号)办理。 三、三、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政策指导。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1.协助指导基层资规所进行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操作;2.安排专人负责空白不动产证书发放、登记入册、不动产印章维护等相关配套工作;3.承担农房转移登记业务。 自然资源信息中心:1.承担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网络设置、应用软件调试、工作账号设置等相关工作;2.配合基层所按规定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各自然资源和规划所:1.配置登记发证所需的硬件设备,营造高效、便民的登记发证氛围,承担辖区内农房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补换证五类业务,受理人员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全面审查登记材料,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关联性、一致性、合法性,审核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核定登簿人员完成登簿工作,并对登记结果负责;2.各所安排专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领用空白不动产证书、填写领用清册,妥善保管证书和不动产相关印章;3.各所落实专人负责档案移交具体事项,原则上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周移交登记档案资料袋至不动产中心档案室(南雷路222号),按登记类别附上移交清单;4.各所负责协调本辖区内因农房确权登记引起的各类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调查工作。 第三方单位: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测量和成果数据入库等工作,具体包括:利用现有地籍数据库进行地形修补测、不动产权属调查、房屋测绘、不动产权籍图绘制、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报告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建库入库、部分老证书信息补录。 四、四、进度安排 2023年5月前,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牵头完成前期相关工作。 2023年6月底前,凤山所、阳明所、梨洲所、兰江所、朗霞所、低塘所、泗门所、马渚所、临山所、丈亭所、陆埠所、梁弄所十二个所率先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常态化工作,其余资规所可视情况同步开展工作,最晚不迟于8月底。 2023年12月前,总结梳理前期工作,查漏补缺,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疑难案例汇编成册,供日后农房常态化登记确权工作查阅和参考。 五、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房确权登记的各位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登记发证常态化工作,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按照“谁登簿、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农房确权登记工作的严谨性和服务性。 (二)强化责任主体。各资规所的农房工作人员作为农房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主体,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学习农房确权登记方面的专业知识,指导镇、村开展农房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具体政策的把关,按职责分工承办农房的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和归档以及政策解释与信访、复议、诉讼案件的调查工作,按“首问负责、对口接待、内部流转、高效便民”做好该项工作。 (三)完善处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牵头成立农房确权登记常态化工作群,由相关科、事业单位、所、第三方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及时沟通、协调农房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常规问题。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或登记疑难问题,通过会审解决,并形成会审纪要,具体为如下三个级别:1.一般疑难问题,由各资规所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会商;2.特别疑难问题,各资规所集体会商确认为特别疑难问题的,填写会审表提交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进行会审;3.重大疑难问题,由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提交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决策。 (四)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不动产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余自然资规发〔2023〕14 号)等文件精神要求,防范日常工作中的保密隐患和泄密风险,筑牢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防线,落实账号专人专用、定期按要求更换登录密码,切实将信息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落实考核机制。与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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