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149384X/2023-77873 | 内容分类: | 公平竞争审查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09-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
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伟珍 | |
一、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伟珍 二、违法当事人的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上海城新天地商业街5号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在“余姚市陆埠中心卫生院迁建工程-室外附属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该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45282.18元人民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伟珍处单位罚款数额(45282.18元人民币)5%的罚款2264.10元人民币。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限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郑伟珍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余姚支行(帐号:331019952360500144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作出决定的日期:2023年9月1日 公告截止日期:2024年8月3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