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0405364/2023-77084 | 内容分类: | 重点工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3-08-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马渚镇 |
马渚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渚镇生产安全事故举一反三工作制度》的通知 | |
机关各办(所、线、中心)、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 现将《马渚镇生产安全事故举一反三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马渚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马渚镇生产安全事故举一反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刻汲取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教训,切实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党发〔2018〕58号)和《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党办〔2022〕38号)等政策及事故举一反三工作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举一反三是指汲取事故教训,在本 地、本行业领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组织监管单位和生产经营单 位(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类似隐患问题排查治理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镇、本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以及马渚镇以外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地区”)发生的行业领域典型事故、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举一反三。 上级对相关行业领域事故举一反三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四条 事故举一反三按照“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 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总要求,遵循依法依规、及时迅速, 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落细落底、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需要开展事故举一反三的情形及组织层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安委会、镇各专委会牵头组织开展事故举一反三: 1.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 2.其他地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 3.一个月内行业领域连续发生3起以上亡人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4.上级或本级党政领导有指示批示,需开展镇级层面举一反 三的; 5.其他需要开展事故举一反三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安委办、镇各专委办牵头组织开展事故举一反三: 1.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伤亡3人以上事故的; 2.危化、燃气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业领域发生泄漏、爆炸、爆燃、火灾等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本地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亡人事故的; 4.上级或本级党政领导有指示批示要求的; 5.其他需要开展事故举一反三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安委会牵头组织开展事故举一反三: 1.责任范围发生亡人事故的; 2.危化、燃气等社会关注度较高行业领域发生泄漏、爆炸、爆燃、火灾等事故的; 3.上级或本级党政领导有指示批示要求的; 4.其他需要开展事故举一反三的情形。 第六条 事故举一反三通常由事故企业所在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属特种设备、火灾、道路交通等事故由专委办牵头组织。涉及多个行业领域事故或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由镇安委办或指定相应专委办牵头组织,实施事故举一反三。 第七条 牵头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 步明确事故举一反三范围和具体企业,并立即启动以下工作: (一)发出警示短信 事故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应运用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短 信发送功能或行业领域数字化快捷工具,将事故简要警示信息发 送至需要举一反三的具体企业相关负责人、安管员。 (二)印发警示通报 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 应根据事故初步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剖析存在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形成警示通报,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传达到具体企业,督促开展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纠。事故调查过程中若发现与事故警示相关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补充通报。 (三)组织警示教育 组织重点企业集中开展举一反三事故警示教育会议,通过事 故企业现身说法等方式,强化警示效果。警示教育信息应通过本级媒体、网站等公开,扩大警示效应。 (四)开展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应通过暗访暗查、执法检查等方式,部署、组织开展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事故教训不汲取、自查自纠不开展的企业。 第八条 强化数字赋能,事故举一反三应作为一项专项任务,由牵头单位在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或行业领域数字化平台进行部署,明确任务名称、要求、期限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录入平台,确保举一反三工作落细落底。 第九条 事故举一反三要注重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牵头单 位要加强统筹谋划、部署并对下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下 级应按上级部署要求做好事故警示通报传达、本级警示教育组织 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十条 牵头单位应及时向镇安委会报送事故举一反三工作完成情况,村(社区)还应将事故举一反三工作完成情况报送镇安委办。 第十一条 镇安委办、镇各专委办应加强对事故举一反三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未按要求开展事故举一反三或工作流于形 式的要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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