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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9489529/2023-76468 内容分类: 社会救助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日期: 2023-07-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民政局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办理流程

1、申请: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4、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审批: 市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困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街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若是在册对象,无需再次核查)。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4、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审批:市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救助金额在月低保标准六倍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委托乡镇(街道)审批,办结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全部纳入浙江省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申请人可以通过浙江政府服务网、浙里办APP或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具体办事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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