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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6066341/2023-58900 内容分类: 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3-03-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市场监管局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余姚市慎敖电子商务商行(李申奥):

本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催〔2022〕32号),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未能送达。2023年3月6日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罚催〔2023〕18号)并以短信形式通知你于2023年3月7日来领取,你未前来领取。由于你商行已不再注册地址经营,多次电话联系,你拒绝接听,因此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罚催〔2023〕1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罚催〔2023〕18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罚催〔2023〕18号)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8日


附件: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余市监罚催〔2023〕18号

余姚市慎敖电子商务商行  :

本局于2022年8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市监处罚〔2022〕87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1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俏雯,陈洁 联系电话:62261062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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