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3-6458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3〕23号 | 生成日期: | 2023-03-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余姚市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一般事件 2.2 较大事件 2.3 重大事件 2.4 特别重大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管理机构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工作机制 4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4.2 报告 4.3 评估 4.4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2 分级响应与措施 5.3 响应调整和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抚恤 6.3 责任追究 6.4 征用补偿 6.5 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5 法律保障 7.6 督导考核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8.2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市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健康余姚建设和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时间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和以呼吸道症状为主要表现的突发急性传染性疾病(以下统称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立足四早。各地及全社会要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对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病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4.2 统一领导,完善机制。各地要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完善部门协作和相关工作机制,做到有序分工、闭环管理,高效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3 平战结合,强化准备。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并充分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和信息化建设投入,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加强队伍建设、管理与维护,做到随时备战、随时能战。 1.4.4 群防群控,社会参与。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和宣传引导,提升公众自我防控意识和能力。积极整合协调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 2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本地防控能力、专家评估等,将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2.1 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我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病例。 (2)我市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 (3)我市出现输入性新冠肺炎病例(包括无症状感染者,下同)或进口冷链食品、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相关外包装或环境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 (4)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6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10个百分点(注:基线水平根据余姚市流感监测结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上级标准每年动态调整)。 (5)境外或国内其他省份出现新型流感病例。 (6)我市出现可能为新病原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 (7)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发病可能超过我市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8)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2.2 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境外或国内其他省份出现新冠肺炎持续性社区传播,或我市出现本地病例。 (2)我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病例。 (3)我市2周内发生2起以上人感染禽流感聚集性疫情。 (4)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10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20个百分点。 (5)我市出现新型流感聚集性疫情。 (6)我市出现可能为新病原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且出现多点扩散、病例死亡、社区传播、院内感染等情况之一者。 (7)我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输入性病例。 (8)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发病已超过我市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9)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2.3 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我市出现新冠肺炎局部社区传播。 (2)我市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我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聚集性疫情。 (4)我市20个乡镇街道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并出现2起以上人感染禽流感聚集性疫情,或发现人感染禽流感病毒已具备人传人的能力。 (5)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30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40个百分点。 (6)我市出现新型流感疫情局部社区传播,并出现5例以上死亡病例。 (7)我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本地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8)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可能超过宁波大市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9)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2.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我市出现新冠肺炎、新型流感疫情广泛社区传播。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市呈扩散趋势,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波及宁波大市内2个以上区(县、市)。 (3)我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持续社区传播。 (4)人感染禽流感疫情出现社区传播,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持续出现。 (5)我市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6)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已超过宁波大市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7)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应将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纳入本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管理框架,开展防控工作。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部门和单位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 市应急指挥机构 (1)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启动Ⅲ级及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由市长担任组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常务副市长担任市领导小组组长;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分管副市长担任市领导小组组长。市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扁平化管理,实行工作组加专班化运行机制,开展防控工作,必要时集中办公。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工作组职责参照《余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发生一般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指导响应区域内乡镇、街道开展防控工作。 3.1.2市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力量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果断作出决策部署。 (2)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市)联系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3)指导和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承担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3.1.3 乡镇街道职责 启动应急响应时,各乡镇街道在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统一协调下,负责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3.2.1 工作机构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为事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设机构,开展卫生应急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3.2.2 工作职责 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文件和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政策宣传。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建辖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意见建议,参与事后评估。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工作机制 市级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做好监测预警、应急指挥、应急响应、物资调度、部门联动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4.1 应急指挥机制。立足常态,构建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实现事件的统一指挥、高效协调。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高级别专家组,发挥技术优势在应急处置中的关键支撑作用。 3.4.2 联防联控机制。在落实属地责任基础上,建立各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各自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兄弟区(县、市)公共卫生应急合作,形成区域联动格局;统筹多方力量健全城乡社区防控网格,筑牢基层治理的疫情防控体系。 3.4.3 监测预警机制。围绕“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目标,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系统,完善各类监测哨点布局。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多点触发机制,健全监测预警网络。 3.4.4 精密智控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强化卫生健康、公安、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和智能疫情防控工程研究,深化“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经验成果,提升管控水平。 3.4.5 平战结合机制。以防范化解重大疫情风险隐患为指引,建立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化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能战。打造重大公共卫生平台,提升卫生应急保障、处置和恢复能力。 3.4.6 三情联判机制。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防风险、战疫情和保稳定各项工作。完善重大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3.4.7 医防融合机制。坚持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贯通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流程。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和“两员一中心一团队”医防融合机制,提升一线医务人员基础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传染病的前端发现与早期预警能力。 4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按照国家、省、宁波市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发热呼吸道症候群监测、实验室检测、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报告、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科研发现报告、舆情监测以及公众举报电话等多渠道监测网络,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负责开展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的日常监测。 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发生后,各地可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适时启动应急监测,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4.2 报告 市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为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报告责任人。 报告责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4.3 评估 根据多渠道监测网络数据、国内外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等信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排查发现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发生发展的风险隐患。 针对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发出的预警提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根据核实评估结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按规范程序启动。 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技术,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的处置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动态的专题评估并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 4.4 预警 在健全多渠道疫情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科学设定预警指标体系以及风险预警阈值,建立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在事件处于未然状态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发生形式、波及范围、发展趋势、严重程度、病原特征等因素,从低到高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我市范围内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达到四个级别预警阈值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情进行核实评估后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建议,作出预警决定,根据防控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等全部或部分对象发布相应级别(颜色)的预警(预警的分级标准和方法见附件),并向市政府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应根据监测、预警结果,及时公众发布健康提示。 预警发布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疫情发展趋势、事件发生发展可能性的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及时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1.1 市级响应原则 符合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事件,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市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上级政府报告备案后发布实施。上级政府要求我市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符合Ⅳ级应急响应的事件,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市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如启动向社会发布实施。 5.1.2 各级响应原则 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无特别要求的,下级政府应随之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如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具体程序和原则参照市级响应原则。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和指挥机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上级政府取消应急响应后,其所属有关部门、下级政府须根据本部门和辖区内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估后,作出是否继续本级本部门响应的决定。 5.2 分级响应与措施 5.2.1 Ⅳ级应急响应 (1)组织领导: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任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指导响应区域内的防控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进行信息报告,针对事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和形势研判。 (3)重点人群管理:对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采取就近隔离、就近观察、就近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共同暴露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开设发热呼吸道门诊,其他医疗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大数据、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联合开展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等调查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加强疫情相关监测工作。 (4)事件控制:要精准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化单元,对疫点、疫区进行应急处置和终末消毒,加强日常预防性消毒。加强车站(动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农贸(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监所等重点和特殊场所的防控。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对涉及疫情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学校等采取停工停业停学措施;可对发生疫情的社区采取限制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闭式管理等措施;可对禽类、野生动物、冷冻水产品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在疫情涉及的市场等场所禁止交易。 (5)信息发布: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定期发布疫情,必要时即时发布。 (6)健康教育:开展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保障措施:完善物资调配保障机制,做好对事发地疫情防控的支援准备,抽调医疗卫生资源加强事发地防控力量,或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收治病人。 (8)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依法处理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组织领导: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任市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工作组,分工负责,实行专班运作,统筹组织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实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周开展疫情风险评估,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编制疫情风险地图,并向社会发布。 (3)重点人群管理:根据国际、国内、省内疫情形势变化动态调整疫情重点国家(地区)名单,建立与区域疫情风险等级相对应的人员安全流动管理机制。可对来自疫点、疫区或疫情中高风险国家(地区)的人员实施严格排查管控措施和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监测、医学检测等必要措施。提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服务能力,满足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其他人员愿检尽检需求。 (4)事件控制:各地做为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主体,要组织协调解决疫情防控相关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重点落实好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防控措施,对公共场所实施必要的限流限客措施。避免非必需的人群聚集活动,尽可能减少参加活动的人数,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实施“大数据+网格化”管理,落实社区防控责任,对进出人员、车辆采取“健康码+行程卡+体温测量”等查验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护,分具体场合科学合理使用口罩等防护用品。必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防控专家评估意见,在疫点周围划定相应的封闭区、封控区、风险区等分级防控区域,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实施分区分级封锁措施,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社区大规模核酸筛查。根据防控需要,可对禽类、野生动物、冷冻水产品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在疫区范围内可禁止交易。 (5)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定期及时发布事件进展信息、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 (6)健康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广覆盖,重点普及针对性疾病防治核心知识。 (7)保障措施:市政府实施统一的物资调配保障机制,统筹调集使用行政区域内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各类疫情防控资源,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工作需要。 (8)其他措施:组织协调多部门利用新技术和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信息报告、统计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共享,促进防控措施有序落实;建立各地、各部门间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5.2.3 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组织领导:由常务副市长任市领导小组组长,市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实行扁平化管理和工作组加专班化运行工作机制,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通信和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对外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建立各地、各部门24小时畅通的每日调度和会商机制,实行一日一研判、一日一连线、一日一督查、一日一报告制度;每3日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定期编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疫情风险地图,并向社会发布。有关频次可根据防控需要调整。 (3)重点人群管理: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对病人、疑似病人实施集中收治。不能开设发热呼吸道门诊的医疗机构开设发热诊室、设立临时隔离病室,开展发热病人筛查,及时转诊并做好登记和报告。 (4)事件控制:市领导小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分区分级采取限制措施。高风险地区可采取除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物资生产供应外的全面停工停业停学措施,关闭公共场所,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严格限制人员流动、物流、商流,实施严格交通运输管制,可采取除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物资和人员运输外(开通绿色通道),全面或局部区域内停止客运、市区交通和物流运输,实施市际交界和口岸联动管控等措施。中风险地区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工和公共场所开放开业负面清单,并及时调整,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单位和场所采取停工停业措施,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单位和场所,在落实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继续生产经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采取学校停学措施;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对人员流动、物流、商流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实施市际交界和口岸联动管控。低风险地区在落实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开工开业开学;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划定控制区域,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市领导小组可决定是否实行乡镇(街道)区域封锁。根据防控专家评估意见,必要时开展社区大规模人群全员核酸筛查。强化社区管控措施,高风险地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限制居住人员进出,中风险地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低风险地区人员进入须测温亮码。公众外出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行测温亮码。根据防控需要,可对禽类、野生动物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并可在一定的市域、县域范围内采取禁止交易措施。 (5)社会动员:在中高风险地区,积极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协助做好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报告、重点人群查验、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整治。 (6)交通检疫:实施中高风险地区交通检疫,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可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运送物资进行检疫查验;低风险地区可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交通工具、乘坐人员、运送物资进行检疫查验。做好出租车、网约车、公共汽车、客运大巴、火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 (7)信息发布: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每日发布事件进展信息、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及时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8)健康教育:及时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引导群众当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干预,向社会公众提供心理援助。 (9)保障措施:建立全市物资统一调配保障机制,根据需要可调集市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疫情防控资源支援中高风险地区防控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中高风险地区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上级要求,可临时调整医保政策,启动医疗救助应急机制。 (10)其他措施:建立跨市际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组织相关部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支持开展重大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4 Ⅰ级应急响应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 (1)组织领导:由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实行扁平化管理和工作组加专班化运行工作机制,同时,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 (2)信息报告研判:每日开展疫情风险评估,编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疫情风险地图、调整风险管控区域,并向社会发布。有关频次可根据防控需要调整。 (3)重点人群管理:视情启用方舱医院,实施“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开展大批量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集中收治,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医疗救治和防控工作支援。 (4)事件控制:市领导小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全面停工停业停学、关闭公共场所、停止人群聚集活动等措施;在全市或局部区域内采取严格交通运输管制措施。划定控制区域,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报上级政府批准,市领导小组可决定是否实行全市区域封锁。根据防控专家评估意见,必要时开展社区大规模人群全员核酸筛查。所有社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限制居住人员进出,落实“健康码+行程码+体温测量”管理措施。根据防控需要,可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禽类、野生动物交易等必要的限制措施。 (5)社会动员:全市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6)交通检疫:实施全市范围的交通检疫。 (7)信息发布:增加每日新闻发布频次,及时发布事件进展信息、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 (8)健康教育:设立24小时心理健康咨询热线,随时向公众提供心理支持服务。 (9)保障措施:实施全市物资统一调配保障机制,统筹调集使用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疫情防控资源,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必要时可临时征用宾馆、房屋、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各地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储备物资用于疫情防控。 5.2.5 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的评估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等资源储备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实施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响应调整和终止 5.3.1 响应调整依据 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同级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等级或终止响应。 5.3.2 响应调整原则 响应级别调整和响应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要在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由相应组织(部门)宣布调整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 5.3.3 响应调整程序 Ⅳ级响应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分析,得出应终止应急响应结论后,由市政府发布实施;如应提高响应等级则参照“5.1响应原则”的程序实施。 Ⅲ级响应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分析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向上级市政府报告后发布实施。 Ⅱ级响应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后,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其中提高响应至Ⅰ级等同于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则参照“5.1响应原则”实施,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则,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后发布实施。 Ⅰ级响应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发布实施。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组织开展事件的处理情况评估,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6.2 奖励抚恤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参与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各级政府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身处应急处置一线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 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不遵守相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4 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地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疫情影响程度、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各地应加强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应将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7.2 技术保障 7.2.1 信息系统 各部门要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5G等新技术应用于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大数据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应用的立法保障。 7.2.2 专业机构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 医疗机构的建设应考虑增加应急扩容设计,具备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和快速腾空、平战转化能力;建立后备医疗机构,建立分层次动员机制;同时要对后备方舱医院、紧急隔离点等作出计划安排。 7.2.3 卫生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事件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强化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做好预备役和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积极吸纳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常态化训练,提升卫生应急处置扩容能力。建立集成化、梯队化队伍管理模式,完善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的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实战和演练不断优化协调联动。 7.2.4 培训和演练 各地、各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演练的内容和对象范围应立足于实践,在内容方面,要考虑对标预案和情景构建,在范围方面,除了预备役、后备处置队伍和社会公众外,还应考虑加大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按预案内容及流程开展培训和演练,及时对培训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完善预案体系。 7.2.5 科研和技术交流 开展事件应急相关的科研攻关,做好技术储备;加强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装备,提高应对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能力水平。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各地要按照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经费,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建立应急渠道,推进紧缺医用应急物资的技术评审和生产审批。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5 法律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应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事件的文件、制度,做好相关法律解释工作。 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7.6 督导考核 各地要加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执纪检查、监督举报调查、专题巡视巡察等监督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要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附件 余姚市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预警方案 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发病急、传播快、控制难等特点,易造成较大的经济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及早发现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重大疫情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带来的影响,根据疾病特点、监测信息、发生发展规律,在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处于未然状态时,及时对其进行预 警。 一、预警分级 按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发生形式、波及范围、发展趋势、严重程度、病原特征等因素,从低到高将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并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预警的分级标准 按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病原体的不同,将突发急性呼吸道传 染病事件主要分为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人感染禽流感、季节性流感、新型流感、不明原因肺炎和肺鼠疫、肺炭疽等8类进行预警。具体预警分级标准如下: (一)蓝色预警。 1.国内其他省份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输入性病例。 2.国内其他省份发生多例人感染禽流感病例;或我省(包括宁波市)出现禽间禽流感疫情,并发生职业人员暴露。 3.境外出现新型流感病例。 4.我省(包括宁波市)出现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 5.我市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4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5个百分点。(注:基线水平根据监测结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动态调整) 6.我省其他地市在进口冷链食品相关外包装或环境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或外地报告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冷链物品流入我市,或外地报告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包括无症状感染者,下同)密切接触者进入我市。 7.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蓝色预警的情形。 (二)黄色预警。 1.境外或国内其他省份出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或我省(包括我市)出现输入性新冠肺炎病例,或我市在进口冷链食品相关外包装或环境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 2.我省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病例,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或宁波大市内2个以上区(县、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病例;或我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病例。 3.我省(包括宁波市)出现人感禽流感染聚集性疫情。 4.我省(包括宁波市)出现新型流感病例。 5.我省(包括宁波市)出现可能为新病原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并出现重症病例。 6.国内其他省份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已对外输出病例。 7.我市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的8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的15个百分点。 8.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黄色预警的情形。 (三)橙色预警。 1.我省(包括宁波市)局部地区出现2例以上新冠肺炎本地病例。 2.境外或国内其他省份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 3.我省(包括宁波市)出现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病例。 4.我省3个以上设区市发现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并出现聚集性疫情;宁波市3个以上区(县、市)发现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并出现聚集性疫情;我市6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现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并出现聚集性疫情。 5.我市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的12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的30个百分点。 6.我省(包括宁波市)出现新型流感聚集性疫情,并出现重症病例;我市出现重症病例 7.我省(包括宁波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本地疑似病例。 8.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橙色预警的情形。 (四)红色预警。 1.我省出现新冠肺炎局部社区传播,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或宁波大市出现新冠肺炎局部社区传播,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或我市出现新冠肺炎局部社区传播。 2.我省(包括宁波市)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聚集性疫情。 3.我省(包括宁波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聚集性疫情,并出现本地续发病例。 4.我省(包括宁波市)出现人感染禽流感的社区传播。 5.我省(包括宁波市)出现新型流感社区传播,并呈扩散趋势。 6.我省(包括宁波市)1个平均潜伏期内出现2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7.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红色预警的情形。 三、预警原则 我市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形势经研判符合上述四个级别预警阈值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评估后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作出预警决定,发布相应级别(颜色)的全市预警,并可同时对预警触发地区发布预警,预警触发地的预警级别须不低于全市预警级别。当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预警情形的,应合并发布预警,并以分级标准最高的情形作为最终预警的级别。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监测、预警结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健康提示。 四、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的情形、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可以文字、预警地图等形式展示。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预警发布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疫情发展趋势、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可能性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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