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证书(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18)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06567号
余姚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余姚市城区水木倾城10幢203室
公告单位: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