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3-79354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政告〔2023〕3号 | 生成日期: | 2023-10-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政策解读: | |
政策图解: |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 |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是防治大气污染、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安全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水稻、小麦、玉米、高粱、薯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秸秆打包回收残留物等。 二、余姚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指挥部)负责整体推进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田到户到人;配强配齐管控人员,加大现场巡查和处置力度;广泛开展宣传和普法工作,提高农户禁烧自觉性。 四、支持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和企业采取深耕还田和秸秆作饲料、燃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六、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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